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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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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对原来的公有林木收归国有,并指派专人经营管理,林木采伐须经县府主管部门批准。1958年秋,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国营林木遭到严重破坏。1961年后,全面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委、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民所有制场、圃边界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界限,并实行了“谁造林谁有”的政策。至1987年,天麻林场、岱崮林场、中山寺林场、县苗圃、园艺场、兔种场、农科所,经营林业总面积为73616亩。其中,有林面积52176亩,占经营林业总面积的70.73%;草场面积1200亩,占经营林业总面积的1.64%;苗圃地165亩;荒山面积20075亩,占经营林业总面积的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