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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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
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
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计划内一胎、二胎实行“
生育证”管理制度。
  晚婚晚育政策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从申请当月起
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全县机
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待遇按标准随工资发放。农村独生子女待遇兑现从1994年开始
执行,主要形式有:现金兑付、减免义务工、多划口粮田等。1995年开始为独生子女家庭办
理独生子女双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年金保险,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的独生子女待遇由属地乡
镇发放,县财政适当补贴。自2006年开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沂
蒙惠农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二是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自2001年起,实行《计划
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制度。每年年初,县委、县政府与出台优先优惠政策的13个部门分别
签订《责任书》,落实应承担的优先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可以凭借《计划生育家
庭优惠服务证》享受相关部门的优先优惠政策。如县教育局在中考招生中为农村独生子女加
分(独生子加5分、独生女加10分)。自组织实施以来,县教育局先后在中考招考中为7000多
名独生子女加分,使500多个独生子女考生因享受加分被高中正式录取,为每个家庭节省了
3000元至8000元的学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自2002年起对农村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报名终生只要一
个女孩的家庭,除兑现每年12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外,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2008
年起奖励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至2008年底,全县独女户家庭累计报名3355户。自
2005年起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
岁的,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并将奖扶金通过信用社以“直通车”方式发放,终
身享受。2008年底,全县享受奖励扶助待遇的人员共有1282人。自2004年起,县设立特困计
划生育家庭救助基金,县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自2008年起增加到20万元,并募集社会资金,
对特困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至2008年底,全县共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2979户,发放救
助金120万元。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农村双女结扎户“直通车”奖励制度。对农村
双女结扎户每户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并通过农村信用联社的沂蒙惠农一卡通“直通车”
发放。2007年,通过社会募集,设立人口关爱基金,对伤、病、残、孤等困难计划生育家庭
实施救助,是年和2008年共募集资金14万元,救助机关家庭313户,发放救助金11.15万元。
并依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大力开展“三结合”服务,促进了“少生快富”活动的深入开展。
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扶持。采取
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种植、养殖以及其他项目,
拓宽致富门路,切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至2008年底,全县累计发展“三结合”
项目9000多个。并实行县乡党政领导干部包村责任制,与贫困计生户结成对子开展结对扶持,
每年结对扶持贫困计生户600户以上。同时,开展“计划生育专贷”业务,每年为计划生育家
庭发放“计生专贷”600万元以上,并为3万多个独生子女家庭建立了帮扶档案,累计投放专
项贷款75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