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献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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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8年8月10日)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办发(19
97)16号文件和鲁办发(1998)1号、临办发(1998)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结合我县实际和前段试点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
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这一政策的核心内容。从我县实际看,我县人多地少
,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
生活来源。因此,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对于调动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县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
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围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
上是稳定的,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村
“两田”比例失调,收回部分土地重新高价发包,并超比例留取机动地;有的村频繁调整土
地,随意变动承包关系;有的村承包合同管理不善,未签订书面合同,管理不归口,执行不
严格,致使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大部分乡镇没有把土地承包费纳入村提
留、乡统筹预算范围,造成重复收取,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挫伤了农民
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
村形势的稳定,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
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和理解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文件精神
上来,从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把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当做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通过稳定和完善土地承
包关系,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彻底整顿“两田制”,严格
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强化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依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以进一步稳定
农村政策,保护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好形势。
  二、明确任务,把握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央和省市都明确了政策规定
,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明确任务,把握政策,联系实际,因地
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一)工作任务和主要政策要求
  1、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1)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
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2)土地承包期再延
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土地相对稳定。凡
第一轮土地承包已到期和已经进行新一轮承包的,原承包办法合理。群众满意的,要新签或
续签承包合同并延长到30年。(3)在新一轮承包中确需进行必要“小调整”的,必须在“大
稳定”的前提下,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调整;少数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人
均土地占有严重不均需要调整的,要慎重对待,从严控制,可经民主议定后作适当调整。不
论哪类方案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绝大多数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主管
部门审批,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调整土地。凡是未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准调整;没
有上级工作组现场指导把关的,不准调整。(4)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
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允许继承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期限内,要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要
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发包方要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等“四荒”地的承包开发情况
进行监督。(5)现有经济林果园,要在现有承包基础上,延长承包期30年以上,并完善承包
手续。(6)要结合土地延包工作,引导各行政村搞好经济林果园和山水林田路的统一规划,
预留好林果生产等高效农业生产和路、渠、沟、示范园等用地,为今后农业经济的快速、健
康发展打下基础。
  2、认真整顿“两田制”。中央明确提出不提倡实行“两田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要
求,没有实行“两田制”的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积极稳妥地做好
整顿工作。(1)对原来为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动账不动地或均田到户形式的“两田制”,
不再分“口粮田”和“责任田”,实行均衡承包,将承包权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
期30年不变。(2)对少数地方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群众意愿,实行“口粮田”按人分配、“
责任田”招标承包,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脱离实际用行政命
令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
承包经营。纠正的办法要稳妥,坚持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合理调整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群
众满意。对在“责任田”里种植果树、桑树等多年生作物或建有固定设施的,原则上承包关
系不变,可用其他地补找或双方协商完善,修订合同,也可依法解决。(3)少数经济发展较
快的村庄,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高效农业,农民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交给集
体或有偿转让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或农户之间自行调整互换的,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
,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
、有偿的基础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每个村整顿“两田制”的方案,由乡镇政府作好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审批。
  3、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留有“机动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耕地面积的5%限额以内
,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用地和解决因人口增减产生的人地矛盾。今后解决人地矛盾,一是可以
用机动地找补,二是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机动地”承包方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合理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所留“机动地”的面积、地块坐落、承包方式要向群众张
榜公布。
  4、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小调整”,不得随意提高
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原来未列入耕地面积的果园、桑园、渔塘、“四荒
”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以外,其他承包土地的承包费都必须纳入村提留、乡统
筹费的限额之内。要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理顺土地承包费与村提留、乡统筹的关系。
从98年起,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计提,总额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
内,所收土地承包费达到限额的,不准再向农民收取其他提留统筹费。要严格对村提留、乡
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村提留占提留统筹费的比例应在一半以上,各级不得平调、挪用、挤
占村提留、乡统筹费。
  5、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后,乡镇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县政
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凡是没有书面合同的,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有承包合同需终止或完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依法进行
。合同一经签订,就要维护它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不得单方撕毁合同,对侵犯农民利益的
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县乡农经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仲裁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农业承包
合同管理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
的延续和发展,要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范畴。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业
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
者,并签订书面合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时间安排
  全县整个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分为秋冬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利用8月、9
月两个月的时间,各乡镇要完成30%以上的村,要求在秋种之前结束。在全面展开之前,根据
具体情况,每个乡镇可选择2~3个不同类型的村先行试点,以摸取实际操作经验。第二阶段
,秋种结束后到春节前,即11月至明年1月份方全面展开阶段,这一阶段所有的村全面展开,
春节前全部结束。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县、乡、村层层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利用
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目的、意义,统一基层干部群众的思
想认识。
  (2)调查摸底。托清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的底子,准确认定各类土地经营形式;全面调
查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及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奠定基础。
  (3)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各村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领导小组制定土地
延包初步方案,经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府分别审查把关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进一步修订完善
,然后将方案印成征求意见书,逐户征求意见,群众同意率达95%以上后,方案正式生效予以
实施。
  (4)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以村为单位,稳妥、有序地组织好实施,重点把握好“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鉴证、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填写、发证和资料整理、档案建立等环节
的工作,凡是涉及土地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整实施程序和办法进行,以确保整个延包
工作不出差错。
  (5)检查验收。对完成的村,先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自
查结束后,向县土地延包指导组写出验收申请,由县指导组组织全面验收(具体验收按有关
标准执行)。
  三、强化措施,严密组织,确保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顺利进行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
要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措施,切实加强对这
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县里已成立“五位一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土地延包工
作指导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各乡镇、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切
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做到思想态度坚决,工作部署实施主动,政策执行到位
,绝不能出现“中梗阻”和“变通走样”现象,决不能违背政策,脱离实际带“框框”、定
“杠杠”,决不能把个人意志、领导意志强加于农民意愿。要通过土地延包工作体现出各级
领导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作风。
  2、强化宣传,搞好发动。县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上级文件精神
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正确地
理解、把握上级的政策精神,清除各种片面认识,达到“三个明确”,即:明确中央关于稳
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规定,明确各自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明确稳定和完善土地承
包关系的任务要求,从而使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土地延包工作。
  3、配备力量,搞好培训。要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做到村村都有工作组把关指导,确保
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层层搞好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上级的文件精神,
准确把握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全面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政策水平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4、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积极
引导群众参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特别在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要做深入细致的
工作,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要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增加事务透明度,相信和依靠广大
农民群众。各村都要成立土地延包民主议事执行委员会(由村民主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党
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凡是土地延包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征求群众意见和组织实施等
,都让其参与或具体负责实施,以切实增强土地延包工作的民主公开程度。
  5、搞好分类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在托清各村底子的基础上
,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排队,列出单子,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稳妥进行。问题
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村,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方案,逐步加以解决,不可操
之过急,避免吃“夹生饭”。
  6,加强监督指导。县土地延包指导组要加强对全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情况调度,严格履行职责,为县委、县府工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以确保全县土地延包工作
的顺利完成。
  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2年5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
县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宽经营主体,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1、放宽投资人资格。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
  2、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机构改
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
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
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
  4、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要求回原
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
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
,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5、鼓励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劳动部门可将其应享受的剩
余期限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生产经营扶持金;安置失业职工、从业人员达
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6、支持转业退伍官兵、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转业退伍官兵从事民营经济的,2
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保管;需重新安置的,按现行接受安置条件另行分
配,工龄连续计算。2年期满,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人事档案转交有关职业服务机构保管。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如重新安置
工作,可连续计算工龄。
  7、支持县外民营企业和个人来沂水投资兴业。对开办私营企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享
受与县内民营业户的同等待遇,对来沂水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
  8、放宽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条件。在县城从事民营经济的业户,可按新的户口管理规定办
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手续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工本费减半收取。
  9、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尽快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
险范围,解除其后顾之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金、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营业户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员
个人缴费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离职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官兵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
  二、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放开经营方式
  10、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对特殊行业和商
品,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取消对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
家禁止方式外,允许民营企业自主确定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11、放宽私营企业登记设立条件。取消对私营企业雇工必须达到8人以上的限制,支持引
导种植户、养殖户申请注册登记,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
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
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12、放宽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可实行分批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
),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
  13、放宽企业冠名条件。民营企业只要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允许冠市行政区
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私营有限公司(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
册资本达到200万元),均允许冠省行政区划名称。民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使用总部
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店的名称,也可标明“连锁”字样。
  14、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行业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
制度,承诺办事期限,实行并联审批。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
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15、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
与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
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
,必须安排相应的场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
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
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三、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改革与调整
  16、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资不抵债公有制企业,
原企业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符合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改制启动后实现的利润按
规定在税前弥补。民营企业接收公有制特困企业、福利企业和劳服企业的,对符合省财政厅
鲁财税[1998]65号规定范围的,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和集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用地过户有关手续,民营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一
般应实行竞价购买,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八折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
于购买价款30%,未付清的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具备
条件的可将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优先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到退休前的养老、失业、医疗等有关社
会保险,剩余资金用于补充社会养老保险。
  17、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
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对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出资人出具证明,经挂靠单位
及有关部门确认后,重新确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8、增加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信贷评估、
审批制度,进一步增加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放。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
个体工商户,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
、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质押取保贷款。扶持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资金来源多元
化,市场运作规范化。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
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19、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允许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民营企业投资入
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按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县外、境外资金。
  五、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20、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无建账能力,纳税资料不全或不易掌握的民营企业,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民营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在调查测算的
基础上核定税款。
  21、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
核算的民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民营企
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
、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开办之
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民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
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固
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税
前扣除;民营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经营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22、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民营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
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民营企业为开发
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合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
摊入管理费用,超过1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3、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
征营业税;民营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水
生动物配种、牲畜、家畜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
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2003年底前,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营
业税、所得税;失业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民营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24、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营企业,免
征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35%以上的民营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25、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民营企业的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民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
,被兼并的企业将房地产有偿转让给该民营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6、大力发展民营工贸经济园区。凡进入园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半征收城市
建设配套费,免征公路建设配套费和土地评估等费用。
  27、鼓励扶持治理环境污染。对发展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对征
收的民营企业排污费,应集中用于民营企业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六、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28、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合和合作,通过购买技术、引
进人才、联合开发、技术入股、租赁实验室等多种方式,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建设新
项目。
  29、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支持掌握一定先进技术的科技人员领办或自办科技
企业,并在科技信息、项目、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30、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
经济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经济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
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31、提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对
在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活动作出贡献的,有关企业应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民营企业中符合条
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称号,参加各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3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产可适当
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资本,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按鲁财税[19
96]25号文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25%的部分实
行先征后返。
  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33、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对外招商会、展销会。民营企业人员因贸易往来、经济
技术合作等需要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4、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办企业。对已具备进出口能力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
帮助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取得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经营或变更手续

  35、鼓励民营外贸企业快速发展。民营外贸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
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和检验检疫等政策。
  36、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我县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
批准和推荐,可办理1—5年的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和家属同时享有
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八、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地位
  37、民营业者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同
等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在开展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综合性荣誉评选
中,民营业者应占一定比例。
  38、对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经营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民营业者,可选聘到适当的领
导岗位工作。
  九、加强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39、优化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对
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现,各级执法执纪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
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
标活动。对民营企业常规性产品检查、标准计量监督、卫生检查检疫等要依法收取费用,不
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立名目,重复抽检、变相收费。各类监督、检疫应实行定期抽查制
度,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每个企业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40、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
成本。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承诺制、限时办理制、首办负责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
化办事手续,对民营经济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
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对积极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予
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批评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
举报监督电话,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规案件。
  41、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
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
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街霸、路霸、市霸以及威吓、刁难民营企业正当经营的
不法分子,净化社会环境。
  42、优化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
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
型、好经验,真正给予民营企业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43、重点扶持骨干民营企业。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抓好一批优势骨干民营企业的发展
,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民营企业,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县乡要分别把年纳税过30万元
和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使其成为带动全县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
  44、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规范和自律
,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
工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要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金、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基金。要强化安
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工
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
  45、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两级要分别成
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靠上,组织协调
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要健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发展民营
经济突出的乡镇,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十、附则
  46、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对涉及本乡(镇)、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制
定实施细则,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47、本规定由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
  沂水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02年7月13日)
  为扎实稳妥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
临沂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结合沂水实际,全面理顺农村分配关系,
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
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按照中央对农民要“多给予、少索取”的
要求,大力清理整顿涉及农民的所有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明显减轻农
民负担,给农民更多的实惠,让农民休养生息。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
定。
  2、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
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
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实现农民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农村经济和重点事业健康发展、农村社
会稳定三个目标。
  3、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征收方式。改革后实行以农业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
符合农民意愿、便于操作、利于监督的征管办法,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
道。
  4、配套联动,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
构、调整优化事业布局、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改革结合进行。
各级、各部门出台的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不一致的现行政策规定,要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
有关工作计划要进行必要调整,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
  二、主要内容
  (一)三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
集资项目。原从这些收费中开支的项目改从以下经费渠道解决:
  ①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支出由县、乡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
生育、优抚支出由乡级财政预算安排。
  ②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民兵训练支出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③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维护资金和所需劳务由村
民会议民主协商自行解决。乡级道路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镇以上政府负责安排。燃油税开
征前,由乡镇以上政府从按规定收取的拖拉机 (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中解决
;从乡镇收取的交通规费,原则上应主要用于乡级道路建设和维护。燃油税开征后,从县乡
分成的燃油税中予以安排。
  ④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实行有偿服务,县政府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大力推广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子,试行村级小病保险、乡级
大病保险的办法,清理整顿农村医疗收费,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⑤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改造资金,由县、乡级财政预算安排
,并申请上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今后属履行政府职能的支出,由县、乡级财政预算做出
相应安排;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转为经营性收费,推向市场。禁止强行服
务、强行收费。
  2、取消屠宰税。
  3、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全县用三年时间取
消“两工”。具体步骤是: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负担的“两工”个数,2002年不超过25个,
2003年不超过20个,2004年不超过15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内,禁止强行以资代
劳。
  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要妥善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公路、交通等
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对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取消让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
的做法。取消“两工”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
益事业所需劳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委会提出用工意见,村民大会或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对涉及全乡镇及多个村利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等
集体公益事业,由乡镇政府按照“共同受益、共同负责”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片分段将任务
落实到受益村,由受益村组织实施。以上用工实行“一事一议”,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最多不
超过10个。对区域性防洪、灌溉、抗旱工程和生产公益设施,确需建设和维护的,由县政府
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动用部分农村劳动力。以上用工实行“一事一批”,一年内
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进行“一事一议”和 “一事一批”用工时,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上述
情况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二)两调整
  (一)调整农业税政策
  ①核实确定农业税计税士地面积。以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
面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土地延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个别
尚未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或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根据群众意愿,
先实施或完善第二轮土地延包,然后再据以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其他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
如国有农场等),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由于开垦耕地等增加土地面积或基
建占地等减少土地面积,致使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调整

  ②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全县计税常年产量按1994—1998年主要农作物5年平均
产量和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具体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时,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高于实产”的原则核
定。凡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中已确定土地等级的,原则上按延包合同中的等级核定;延包合
同中没有确定等级的,要按照实事求是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及群众所接受的方式,以乡镇为
单位,组织农业、财政、土地、统计等部门人员和村民代表,根据规定时限内的农作物丰歉
情况和生产条件,按村核定。为避免基层在具体确定计税常年产量时出现高估的问题,县只
对乡镇核定一个计税常年产量总额,实行上限控制,并负责平衡协调好毗邻乡镇、村之间的
计税常年产量差距,防止出现畸高、畸低。乡镇核定各村常年产量时,对山坡地、涝洼地等
的计税常年产量,要按实产从低确定。对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
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③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全县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统
一确定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农业税计税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④调整农业税税率。新的农业税税率为6%。国有农场、部队、企业自办农场税率为3%。
  ⑤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征,
由农税征管机构负责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农业税
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
  ⑥农业税减免政策。改革后,对农业税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分级负
担”的灾歉减免政策,同时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一个乡镇部分村庄受
灾的,减免资金由县、乡级财政负担;整个乡镇受灾或几个乡镇同时受灾的,减免资金由市
、县级财政负担;县内大面积受灾的,根据灾情申请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农村中
的烈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对农村中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
的残疾人,经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征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对
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取得的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天起,免
征农业税1-3年,具体免征期限由乡镇政府提出。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用于农业实验的土
地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对库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
免农业税。以上几项减免政策,须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批准。农业税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的
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做出相应安排。乡镇要预留不超过10%的农业税,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
的减免和社会减免;县级财政集中2%的农业税,专项用于受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
  ⑦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制度。要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征管制度,严
格依法治税。一是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适用
税率、计税价格等农业税基本要素核实登记到户,编制纳税清册,发放纳税证书,经纳税人
签字后,作为征纳依据。二是合理确定纳税期限。根据全县夏、秋两季粮食正常收获时间和
销售情况,农业税夏征期限不少于30天,秋征期限不少于60天。三是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和“
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的“三定”征收办法。征收机关要在农业税开征前10天向纳税人
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明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人应按通知
书要求按时缴纳税款或在出售粮食等农产品时,由粮食收购部门代扣代缴。纳税人不按期缴
纳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逐步建立健全乡
镇农业税征收服务厅和村组征税服务点,由农税专管员负责征收农业税。禁止乡村干部代征
、禁止农业税和生产性费用混征、禁止违反政策乱征。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以及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要求
,减少应税项目、合并征税环节、调整适用税率。
  ①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三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②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林果等农业特产品的,未到盛果期前,计于农业税计税面
积,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品进入盛果期后,改征农业特产税。
  ③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
产环节征税,税率要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
两个征收环节不变。
  ④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种的适用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
  ⑤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
入,免征农业特产税。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有
收入时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经批准可以减免农业特产税
。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给予减免农业特产税照顾。以上减免的期限和标准由
乡镇政府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⑥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一是实行税源调查制度。根据各类农业特产品的特点,
每年选择适当时间以乡镇为单位对农业特产税税源进行全面调查,以户为单位建立税源档案
,作为核产定税的依据。二是实行核产定税制度。在农业特产品收获前一个月,由征管部门
组织人员现场核产。农业特产品上市后,通过了解市场行情,按照据实征收的原则,逐户确
定应纳税额。对多年生特产品进入盛果期的,征管部门依据市场调查,每年对乡镇下达一个
特产品指导性价格,由乡镇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产量,核定应纳税额;多年生特产品种植面积
发生变动的,纳税人要及时向征管部门申报,由征管部门审核确认;对当年生、临时性特产
品,征管部门要坚持一年一核面积,一年一定产量,一年一下指导性价格;对计税土地面积
外零星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可按一定数量比例折算成亩后,按亩计价纳税。三是实行办税公
开制度。税源调查和核产定税的结果要张榜公布到户,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四是
实行定时定点交纳办法。根据不同农业特产品的收获季节分类确定纳税期限,在征收前10天
发出纳税通知书,由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纳税。
  (三)一改革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
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大棚菜品目为正税
的10%,其它品目为正税的20%。这两项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农税征管机构随农业两
税一并征收,乡财政专户存储,村里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
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一年内,每个
村民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15元。
  (四)关于改革中的其他政策问题
  1、关于乡村公益事业金问题。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
工商业或专业养殖活动,而且改革前承担上缴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居民,按照“均衡减负
”、“公平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确保明显减负的前提下,参照改革后种
地农民的负担情况,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对专门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
民,如果这部分群众原负担的乡统筹费不能通过农业税收进行必要的补偿,也可参照上述规
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取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
年一般不超过90元。乡村公益事业金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收取,纳入乡镇财政专户存储,对
不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比较集中的乡镇,在保证村级经费正常开支的前提下,沂水镇按60%的
比例,其它乡镇按30%的比例,集中一部分乡村公益事业金,用于发展乡镇的公益事业。
  2、关于超负担减免问题。各乡镇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种粮大户的生
产积极性。对改革后负担超过原“三提五统”和原农业税负担水平的种粮农户,应在当地平
均减负水平内给予减免照顾。
  3、关于农业税代缴问题。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改草后村集体
经济组织如果有能力,可继续代村民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为了增强农民群众的纳税意识,
农业税也可由农民自己缴纳,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给予相应补偿。
  三、有关配套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搞好有关配套工作
,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全面整治涉农收费
  1、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对取消的这
些项目,要通过“列举法”和“排除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今后,各级、
各部门均无权设立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
  2、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强行服务、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和搭车收费。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如生产用水、电力、农业技术服务、农业
机械维修服务及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供应等,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
利的原则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要进行专项治理,制定严格的收
费标准,进一步降低教材等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禁止任何单位统筹、截留、挪
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书费等。清理农民建房收费,严格控制农业用水费用收取范围、
标准。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监管,稳定销售价格。
  3、取消一切让农民出资、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认真清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凡
由农民出资、出物、出工,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要逐项列举,一律取消。今后,
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
  4、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今后,县委、县政府不对乡镇
,乡镇不对村级组织下达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不出台与财政支出挂
钩或规定支出比例的政策和措施。
  5、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消化乡村债务工作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对乡村企业债务
,应通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由企业负责偿还,不能按时偿还的走破产清偿的路子。对乡镇
政府在发展当地公益事业中欠农民的债务,乡镇政府应制定计划、逐年归还;有条件的应尽
快建立还贷准备金。对于乡镇政府欠银行的债务,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层财政状况的好转
逐步消化。对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留下的债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集体偿还确有困难的
,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偿还。严禁把过去集体兴办企业等形成的债务转嫁或变相
转嫁给农民个人,同时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6、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重点是要消除可能导致
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和隐患,坚决堵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和漏洞。要严禁借税费改革之机
突击清理尾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
部门分工责任制,强化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抓紧建立
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制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编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因收入减少而影响的开支,应首先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
、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
  1、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调整支出结构。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的着力点,要由直接参与微观
经营决策,转变到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来。要大力调整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和结构。今后,乡镇财政一律不得参与企业挖潜改造、投资兴办一般竞争性企业和农田水利
基本建设等,严禁擅自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等,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要认真搞好
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和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乡镇财政要逐步停止资
金供应。
  2、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编制。各乡镇要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
部署,本着 “精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精简。乡镇党委、政府
机构实行合并设置。乡镇以下不设管理区等层次。乡镇行政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严格按照省市
要求核编定员,并采取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人员分流时间为3年。乡镇事业单位
改革,严格执行省委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按农业技术服务、农村财经管理、农村社会服
务综合设置机构,合理分配人员编制比例,严格按编制员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清退临
时人员、妥善分流安置超编人员。
  (三)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
  要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一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
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初中学校的布局调整
,原则上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设3所初中,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设1-2所初中,5万人口以下的
乡镇设1所初中。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在方便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可集中
举办1-2所小学。二是按照中央和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新标准,结合实际生源状况,重新核定
教职工编制,严格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人员。三是继续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草,全面实行教师
资格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通过公开招聘人员,逐步提高
教师队伍素质。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改革中不
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一)积极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困难问题将十分突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积
极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一是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科学划分事权、财权,切实增强乡
镇财政收入能力。二是加强乡镇工商税收征管,努力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三是合理
界定乡镇支出范围,重新确定乡镇支出基数,保证乡镇财政的基本支出需要。四是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要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
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妥善处理好村级组织经费问题
  要认真搞好“两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和专户管理工作。属于村级的资金要
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同时,村级组织要积
极开源节流。一是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村级收入。二是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
提倡村干部交叉兼职。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
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超过村总人口的
千分之二。三是对村级办公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
村每年报刊订阅经费不得超过8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同时,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
中开支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改革后继续保留。四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村级财务管理,大力推广“村账乡管”办法,全面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采取上述
措施后,还有经费缺口的困难村,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认真落实重点事业经费保障问题
  一是加快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
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工
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
额,并在财政预算中优先予以安排。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鼓励多种形式
办学。二是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乡镇财政要按照乡村育龄妇女人数和必要的开支定额
计算出必需的开支,列入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三是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按每年的民
兵训练量和开支定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四是对农村优抚救济、“五保户”供
养和乡村办敬老院所需基本经费,在乡、村级支出中优先安排,切实予以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县里专门调整充实了全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
组及办公室,并分乡镇成立了由包扶县级领导任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督导组,强化了工作领
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充实农村税费
改革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全力靠上,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
,全力以赴抓紧抓好。要实行分级包干负责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切实建立起分工明
确、责任落实的目标管理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
一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强化工作调度督查,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作健康开展。
  (二)搞好宣传发动
  要本着“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
对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广泛深入的宣传,努力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
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为深入扎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和舆论基础。
  (三)密切协作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中心意识、全局观念,一切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
,扎扎实实地配合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服从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协调
和调度,在全县上下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四)改进工作方法
  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逐步推进。要增强政治敏锐性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不掩盖,不回避,不留后遗症。要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成立监督组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张榜公布有关工作结果,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体系
  各级都要建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健全农业税收协税队伍,协税员由素质较高、办
事公道、群众基础好的村民担任,并解决好协税员的报酬问题。搞好农业税收征管队伍的培
训,提高农税干部素质。推进农业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化并逐步实现联网,全面提高农业税收
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召开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
系列化的宣传活动,使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组织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11月份)。大量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准确核定计税常年产
量和计税价格,制定出台《沂水县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办法,填制发放纳税
证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组织夏征、秋征。
  3、总结验收阶段(8月份、11月份)。根据夏征、秋征进度,分别于8月底前和11月底前
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2007年8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积极实施“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
作、集群发展”的旅游发展战略,旅游业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沂水
旅游现象”。但我县旅游业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约了全县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高起点、全方位地整合旅游资源及相关要素,推动旅游业向深层次、高品位方向发展,
进一步把我县旅游业做大做强,争创全省、全国旅游强县。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
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
建设、高水平管理相统一,大力实施“旅游精品”和“旅游品牌”战略,不断加快旅游基础
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不断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发展大旅游,开发大市
场,培植大产业,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主导产业,把我县建设成为旅游
产业体系健全、基础和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国内著名旅游目的地。
  二、任务目标
  (一)全面提升旅游总量
  “十一五”期间,全县旅游经济年均增长27%以上,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县国民经济增长
速度和全省旅游经济平均增长速度。力争到2010年,全县接待境内外游客360万人(次),实
现旅游总收入30亿元,占全县GDP总量的12%以上。
  (二)全面完成“一大地域旅游品牌”、“三大产品体系”的旅游产品框架体系建设
  到2010年,县内旅游景区发展到10处以上,其中AAAA级景区3处,AAA级景区5-6处,AA级
景区2-3处。
  (三)逐步建立起现代旅游综合服务体系
  在城区及重点旅游区附近建成一批星级旅游接待设施,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接待点,满
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和文化娱乐、旅游购物、休闲度
假、特色餐饮等设施条件,在城区、公园、通往旅游区的道路沿线、旅游景区(点)规划建
设一批布局合理、清洁卫生、生态环保的旅游星级厕所。建立较为完善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
,建成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旅游服务接待中心。
  (四)基本建成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相结合的综合旅游交通网络
  设立旅游交通专线,在城区及旅游景区设立旅游停车站点,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景区
间的节点公路和景区内道路得到全面改善。
  (五)全面提升旅游管理和旅游企业的综合接待能力
  重点景区(点)的供电、供水、通讯、旅游标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旅游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有序、诚实守信的旅游安全体
系和旅游市场体系。
  (六)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重点搞好旅游道路沿线的生态建设、村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完善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全力打造旅游精品景区
  继续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配套完善,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和开
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旅游景观与自然生态、人文环境相协调的要求,不断修订完善旅
游分区规划。有旅游资源的乡镇要在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质量、高标准地编
制本乡镇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已有旅游发展规划的乡镇也要根据旅游业
发展的实际,不断完善旅游发展规划。要将旅游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划,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交通、文化、林业、水利等相关产业规划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
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与旅游规划在发展方向上的统筹协调和建设内容上的相互
衔接。要切实发挥好县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审核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旅游资源的
保护和开发工作,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再评审、后建设的原则,未经审
核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开乱挖旅游资源,坚决杜绝私自开发、无规
建设和有规不依现象的发生。审核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旅游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旅游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大力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坚持以
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全县“一大地域旅游品牌、三大产品体系”的基本架
构,以地质奇观、地域文化、休闲度假三大产品体系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地质奇观游、乡
村生态游、民俗文化游、红色旅游,逐步发展山林度假、滨水度假、健康疗养、工农业旅游
、城市旅游等特色旅游,形成系列化、多层次、多样性的旅游项目群和产品体系。积极引导
现有旅游景区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景区(点)的档次和品位。
高标准完成一批在建旅游项目,努力推出一批有特色、有市场、有潜力,在全省乃至全国旅
游市场上影响大、竞争力强的旅游精品景区。
  (二)加强旅游生态环境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营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按照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建设沂蒙山区工贸旅游型次中心城市的目标要求,突出抓好旅
游景区、旅游乡镇和旅游沿线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各旅游景区要加大旅游生态建设和环境
保护力度,制定并完善旅游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及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争3年
内全面完成地下大峡谷、地下画廊、雪山彩虹谷等重点景区的绿化工程,重点旅游景区的林
木覆盖率达到60%以上,景区内水域水质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各乡镇特别是旅游乡镇要按照城
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认真抓好乡镇驻地及沿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通往旅游区
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要将旅游沿线两侧的建筑、交通、环
卫、绿化、美化、亮化等纳入村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各旅游乡镇要严禁建设污染型和自然生
态破坏型项目,严禁在重点旅游景区内和通往重点旅游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砂开矿,
并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植被覆盖,加快生态县、生态乡(镇)建设步伐。要逐步改善通
往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条件,提高景区(点)的可进入性。加快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游
客集散中心、旅游购物中心等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搞好城区道路、休闲广场、体育文化
中心、城市绿地、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及品位,逐步健全和完善城市
旅游功能。
  (三)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大力开拓客源市场
  把旅游宣传作为塑造沂水旅游品牌、打造沂水城市名片、提高沂水知名度的有效途径,
围绕“沂水地质奇观自然生态游”整体品牌的塑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产品
整合、联合营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宣传营销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沂水
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发挥各自优势,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沂水旅
游;各旅游企业要牢固树立沂水旅游整体品牌意识,做到相互宣传、相互促进、互补共荣。
城建、交通、公路、城管执法、旅游等部门要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完善旅游交通引导标志
牌。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完善营销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举办形式多
样的节庆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展销会等,全面提高沂水旅游的知名度和整体
品牌效应。要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挥好网络的宣传功能,逐步实现旅游管理、旅游
信息、旅游服务的网络化。要加强对客源市场研究,提高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
断拓宽沂水旅游的辐射半径,在巩固省内及周边500公里范围内重点客源市场的同时,大力开
拓中远途客源市场及境外客源市场,不断优化沂水旅游的客源市场结构。要注重加强旅游区
域合作,积极与周边县、市联合建立起跨区域的旅游营销联合体,整合旅游产品,打造旅游
线路,实施互为目的地的整体宣传营销,形成产品互补、客源互流、多方共赢的大市场格局。
  (四)强化旅游市场管理,规范和优化旅游市场秩序
  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旅游条例》,积极引导县内旅游企业走规范化发展之路。强化对
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餐馆及景区周边接待游客的农家乐餐饮点的服务质量管
理,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
全省旅游行业组织开展的“共铸诚信山东旅游”活动,大力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
营和诚信服务。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整顿治理力度,建立反应敏捷、及时高效的旅游投诉及协
调处理机制,严厉查处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旅游队伍建设,加强与省内外旅游院校、旅游培训机
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认真抓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
职培训和转岗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适应旅游
经济发展的旅游人才队伍。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旅游监管指导,维护良好的
市场秩序。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
任制,做好社会治安、交通、消防、食品卫生、紧急救援等各项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预
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旅游安全。
  (五)大力发展旅游相关产业,延长旅游产业链条
  加快发展住宿餐饮等三产服务业,提高我县的旅游综合接待能力。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
力度,鼓励县内优势企业及县外企业投资兴建宾馆、餐饮企业,积极引导现有旅游接待饭店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充分发挥旅游景区自然生态秀美、民风民俗纯朴的优势,
大力发展独具农家风情的餐饮住宿、乡村度假等农家乐项目。规划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环
境优雅、各具特色的旅游餐饮中心区和美食街(城),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特色突出、安
全卫生、服务优良的游客住宿、餐饮接待体系。大力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旅游购物,策划开
发具有地方标志性文化内涵的旅游特色商品、纪念品,鼓励民间艺人及县内优势企业进行旅
游商品、纪念品开发生产,建设一批有特色、上规模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专业村镇。加强
旅游景区(点)购物网点和县内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商品市场建设,构建旅游商品销售网络
体系。突出抓好文化娱乐业的发展,鼓励创办各类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休闲娱乐场所;各旅
游景区、旅游住宿餐饮企业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参与性强的服务项目,以适
应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
  四、2007年旅游重点工作
  (一)新景区建设及老景区改造项目
  1、天上王城景区:年内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试营业。
  2、沂蒙山根据地红色旅游区:年内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试营业。
  3、沂蒙山乡自驾车营地休闲度假村:年内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试营业。
  4、雪山彩虹谷景区野战谷改造提升项目:“十一”黄金周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对外开放。
  (二)规划拟建项目
  1、东方温泉城:年内完成项目规划及前期筹建工作。
  2、沂蒙古酒城:年内完成项目规划及前期准备工作。
  3、沂蒙山茶文化园:年内完成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
  4、地下大峡谷景区地上功能分区规划:年内完成。
  5、农家乐改造试点项目:年内完成沂水镇东院村的农家乐项目规划。
  6、雪山路南侧特色生态餐饮区改造项目:年内完成规划并实施改造。
  (三)重点景区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及村庄改造规划
  年内完成龙家圈至地下画廊沿线、崔家峪至泉庄沿线、龙家圈至灵泉山沿线的环境综合
整治、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1、龙家圈至姚店子沿线:重点抓好公家疃、港埠口、永富庄、后武家庄、大桥、姚店子
、王家洼、吉家庄等沿线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及村庄改造规划。
  2、姚店子至地下画廊沿线:重点抓好埠前庄、佟家庄、师家崖、留虎峪、马家崖等沿线
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及村庄改造规划。
  3、崔家峪至泉庄沿线:重点抓好西荆山头、磨峪、五口北洼、里庄等沿线村庄的环境综
合整治及村庄改造规划。
  4、龙家圈至灵泉山景区沿线:重点抓好肖家沟、张岱、石龙官庄、北小官庄等沿线村庄
的环境综合整治及村庄改造规划。
  (四)重点景区沿线荒山绿化
  抓住当前雨季有利时机,集中搞好沂邳路、雪山路、龙张路、院夏路、许姚路、泉重路
、曹姚路等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荒山绿化。
  (五)景区沿线主要河道治理改造
  年内制定出峙密河综合治理规划,作为重点水利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扶持,严格按照小流
域治理标准和旅游观光要求进行综合治理;完成王庄河综合治理规划
  (六)重点旅游道路改造
  年内,完成泉重路泉庄至杨家洼村的道路拓宽改造及夏蔚镇王庄村至大战地村的“村村
通”改造;完成姚店子至院东头沿河道路规划和院东头乡师家崖村至留虎峪村沿河道路拓宽
改造规划。
  (七)旅游交通指示牌规范完善
  设立高标准的城市公交站牌和城乡客运站牌,完善旅游交通指示功能。在青莱高速出口
设立旅游交通指示标志。
  (八)旅游强县争创
  根据旅游强县标准,将各项任务指标分解,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年内完成县旅游咨询服
务中心筹建工作。
  (九)旅游企业管理服务提升
  1、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旅游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旅游景区
、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餐馆及景区周边接待游客的农家乐餐饮点的管理服务标准和管理
考核办法,由旅游局定期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
  2、强化旅游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捡查,确保游客餐饮安全。
  (十)旅游宣传
  落实旅游整体宣传促销费,年内完成四次大规模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活动。
  五、配套政策
  为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对旅游建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农家乐旅游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墙改费、劳保费等有关费用

  (二)争取上级“村村通”计划时,优先考虑旅游道路建设。
  (三)对新建旅游项目,享受经济开发区同等优惠政策。
  (四)落实沂政发(2006)52号文件精神,每年从旅游企业税收地方受益部分拿出20%,
以及A级景区门票收入的2%,旅行社、星级饭店营业收入的1%作为全县旅游整体宣传促销费,
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六、组织领导
  发展旅游业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为切实加
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
为成员的旅游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调度检查等工作。对确定的旅游建设项目,实行县级班子领导分工包扶制度,明确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重点项目列入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实行重点调度,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
质量,促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年3月28日)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的
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补助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
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省及
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地方财政受益
部分等额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
第(一)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参照
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
持,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省及省
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扶持。
  (二)独资新办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自建成
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
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
缴国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
准收取。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
  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
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