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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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县人武部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每年9月30日前对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
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对往年已登记的年满19岁和20岁的应征公民进行复核。1995年,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县各基层武装部实
行全省统一式样的兵役登记专用章进行户口标注,并按照上年度征集数,按1:3的比例确定
当年的预征对象人员。1996年后,兵役登记的时间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县人武部
每年6月15日前,组织兵役登记机构开设兵役登记站,开设兵役登记站25个。至2008年,全县
有若干名青年参加兵役登记,相当一部分人被确定为预征对象。
  征兵分为夏季和冬季两次,一般每年进行1次。从1991年开始,征兵为冬季。征兵开始,
县、乡都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经过广泛宣传,个人自愿报名,体检政审合格后方准予入伍。
1998年,《兵役法》修改后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根据军队需要,
可以征集年满18岁的女性公民服兵役。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
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服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
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民中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