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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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1996年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意见》。1999年,全县31处乡镇建立以乡镇司法所、民政、土地、信访、公安派出
所、人民法庭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设立了调解室,规范了调解工作程序,
调整办公室120间,配备微机31台,电话31部,汽车8辆,摩托车75辆,财政拨款73万元,为
全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司法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78
63件,制止群众械斗125件,制止上访356件,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的稳定。2001年,全县
31处乡镇合并为19处,健全完善了乡(镇)、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立村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1041个,企事业调委会96个,调解人员3506人,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1991
~2008年,全县调委会共调处受理各类民间纠纷86431件,化解调处了大量的民间纠纷,避免
了矛盾激化。
  根据中央综治委和国家司法部通知精神,刑释解教人员,1998年开始归司法局管理,县
司法局设立了安置帮教办公室,协调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加强对全县刑释
解教人员的领导,2001年,成立了由26个综治成员单位参加的县刑释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司法局。1998~2008年,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23人,安置率、帮教率分别达到100%,重
新犯罪率控制在4%以内。
  “148”法律咨询服务专线于1999年1月正式开通,指挥中心设在司法局,各乡镇的“14
8”法律服务专线随即开通。全县配设微机20台,汽车15辆,摩托车45辆。“148”法律服务
专线2002年改为12348专线。开通以来,共接咨询电话7430余个,接待来访12300人(次),
解决各类纠纷16321余件,避免民转刑案件2641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70万元。
  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12月正式启动,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随即启
动,至2008年底,全县共接收、管理各类社区矫正对象2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