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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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职工正常退休的条件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1991~2002年,共办理职工退休
1139人。对从事高温、高空、低温或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动职工,可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对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办理病退。
共办理提前退休512人。1999年开始,每年3月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证到指定地点参加健康状
况审验。2004年,共报批退休人员507人,全部实行公示;组织188人(次)病退鉴定;为退
休工人调整了两次养老金;核定遗属待遇39人。2005年,共报批退休人员936人;全部实行公
示;为3793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审核办理退休职工的遗属450人;办理因
病非因工遗属手续30人(次);为157人办理病退鉴定手续。2006年,共为256名符合条件的
离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审核退休职工的遗属120人;为95名已故退休人员办理遗属手续,
并支付待遇。2000~2004年,为涉军退休人员205人调整养老金待遇;为5113名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待遇;完成省、市安排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测算共956人;组织154名职工参加劳动能力
鉴定。2007年,为5949名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审核退休职工的遗属116人
;为38名已故退休人员办理了遗属手续,并核定待遇;报批687人退休。2008年,为135名已
故退休人员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进行了资格审核,办理了遗属手续,并核定待遇;报
批433人退休,并全部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