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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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劳动部又相继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
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法规文件,企业工资管理逐步向“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
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模式过渡。1995年6月,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经4次调
整,最低工资标准由1995年的每月150元,增加到2003年的每月340元。至1997年,县属企业
全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2005年1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为2.70元。2006年10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
.30元。2008年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
  1994年8月,山东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山东
省地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均由原来的工人八级工资制和干部17级
工资制改为技能工资制。调整后的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共40个等级,一、二、三类产业分别
执行不同的起点标准,一类产业执行起点标准为100元;二类产业执行起点标准为95元;三类
产业执行起点标准为90元。1996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增长工资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和临沂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通知》的精神,为企业职工增加
了工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增
资水平控制在1995年全省人均工资(4876元)的18%以内,各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基
金结余情况,在“两低于”原则下,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比例。对新增的工资量,用于增设
岗位工资单元,体现在职工岗位和贡献中。同年,共为110户企业的19850名职工增加岗位工
资,月增资119万元。1999年,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进行了套改、升级,三资、民营企业也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增
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资量。
这次增资,将现行的岗位工资标准起点提高20元,技能工资标准起点提高30元,共有149户企
业、20730名职工参加了增资,月增资265.88万元,人均128.3元。其中,自1999年7月1日起
补发的企业21户,职工2606人,占总人数的13%,月增资37.15万元,人均142.6元;自1999年
10月1日起执行(即批准之日)的企业37户,职工6436人,占总人数的31%,月增资79.38万元
,人均123.3元;暂时无能力执行的企业91户,职工11688人,占总人数的56%。2002年,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文件,文件根据省政府工
资指导线提出了具体增资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技能工资标准起点工资提高30
~50元,岗位工资标准起点提高30元。执行其他分配方式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选择人均增资180元、120元、60元。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
支付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2007年根据《规定》要求,建立了“三项制度”备案
制度,沂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沂水县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做好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
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工资分配
办法、最低工资制度等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到2008年底,已有62家企业进行了三项制度备案
,为应备案企业的95%。
  1991~2008年,在津贴、补贴方面有较大的调整,有些津补贴提高标准,也新增加了一
些津补贴。其项目有交通补贴、图书补助费、粮价补贴、洗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