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保障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8&rec=477&run=1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2年,开始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199
3年,建立了聘用制干部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对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实行了退
休费用统筹。1996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干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县人
事局管理。1999年5月,机关事业保险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至2000年底,全县参保的机
关事业单位120个,21229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参保人按比例缴纳。1996年5月至1999年
6月,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2%。2001~2003年,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4%。2004年1月至2
007年12月,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4%。保险处每年都对各单位的保险基金进行审核。至20
08年,共审核单位1887次,职工30.6万人(次)。
  1992年7月至2000年7月前,县直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同年
8月开始,县直行政单位、乡镇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银行代发。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及物价水平,对养老金定期进行调整。
  企业养老保险 1991~1992年,全县按照1990年前的政策规定开展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
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收缴与管理。1993年5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全县的国有企业“两项基金”实行了市级统筹。1995年至2003年,
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实行了市级统筹,按全民、集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建立起企
业养老保险制度。至2003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22家,参保职工23478人。2004年,全县实施
金保工程,从5月开始启用省统一的征缴票据,实现四金(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一票征缴”,录入微机的参保总数2.7万人。2008年,参保总人数达到3.96万人。
  1991~1995年,养老基金由银行代收。1996~1998年,基金收缴由县劳保处采取“组包
片、人包点、抓中间、保重点、促后进”的办法收缴。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金征缴条
例》颁布后,县政府与各企业签订《缴纳劳动保险金责任书》,并将其纳入了企业综合考核
内容。如企业拖欠保险金期间,企业负责人有出国考察、购买小汽车、建房等事项,可不予
办理。
  企业养老金的收缴标准和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至2003年底,全县共收缴养老
金24880万元,其中收取利息130万元,滞纳金96万元。企业每年交纳的养老金分别记入单位
台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和台帐一年审核一次。累计审核单位1676个(
次),职工27万人(次)。2004年,审核136家企业,3万人(次);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手续46人;整理养老基金台账220份;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还手续38人,办理
退还个人账户3.9万元。2005年,审核180余家企业,3万人;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73人
,整理养老金台账归档220册。微机审核养老金手册2.1万人,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
老金退还手续37人,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7.4万元。2006年共审核237家企业,审核3.4万人,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93人;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还手续31人,退还个
人账户养老金6.54万元。2007年共审核342家企业,审核人数3.52万人,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
移手续32人,账户管理全部实行微机化;为17人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退还
手续,退还养老保险金24769元。2008年共审核171家3.5万人的保险手册,全部实行微机审核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226人,接收养老保险关系70余人,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
金退还手续38人,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14.5万元。新办养老保险手册5000份。
  农村养老保险 1992年12月,全县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1999年5月,制定《沂水县农
村养老保险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按年交纳或
一次性交纳。200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集中清理回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违规
资金的报告》,按报告要求,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违规资金清理。至年底,共清理16
家企业借款312万元,收回借款48万元,完善合同264万元,收回乡镇基金会存款180万元,并
将401万元基金会剩余存款变为政府承诺,分五年付清。2001年,对全县农村养老保险投保缴
费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对,共清查核对30422人,换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27790个,合
格率100%,纠正错误编号、漏号、重号6278人,投保人申请改动姓名3486人,更改出生年月
错误1470人,缴费证错误27人。至2008年底,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8966人。并对1
992年以来的缴费、兑付资料按照省厅、省档案局的标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整理档案1235卷
,其中缴费档案1082卷,领取档案153卷,共计37345份,在市劳动保障局、档案局组织的达
标验收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省级达标优秀单位。
  失业保险金征收 1986年,全县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时征缴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1999年
1月,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后,征缴范围逐步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
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发展。企业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科人员到
企业征缴,后由银行委托收缴,与企业养老保险金同时征缴。
  2001年,实行了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金“一票”征缴,按比例分配核
算的办法。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保险金,由机关保险事业处与养老保险金一起征缴。失业保
险金的征缴比例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1999~2003年,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为2∶
1。至2008年底,全县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42500人,共
收取失业保险金7773.82万元,其中企业单位4532.1万元,事业单位3241.51万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期限按单位和个人
累计交纳失业保险金年限计算。1991~2000年,失业保险金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2000~2003年,委托银行代发。对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交费满1年,或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经报送档案,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可领到失业保险金。至2008年底,共支出失业保险金5498.15万元。
  医疗保险 1990年,县政府印发《沂水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公
费医疗经费由财政、单位和个人三者负担,实行“一包、二定、三把关”的管理办法。1992
年,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至1995年,县财政将医疗费包干到各享受单位
,乡镇部分直接由县财政按基数下拨各乡镇。县直部分,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分解到县直各单
位包干使用。同年,县政府印发《沂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医疗
保险制度,医疗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了
医、患、管多方参与管理的制约机制。1999年5月,医疗保险由县卫生局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2001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县政府印发了
《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分类管理,医疗
基金由个人和参保单位共同缴纳,列入财政预算。
  医疗保险费兑付标准和办法不断改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工的兑付标准也各不相同。
1990年,在职职工医疗费在45元内的实报实销;500元内个人负担455元;501元至3000元的个
人负担500元,一个档次,从50%递减到10%,财政负担由45%递增到85%,单位负担5%;3001元
以上的个人负担5%,单位负担5%,财政负担90%。1995年,在职职工医疗费先由个人医疗账户
支付,不足时,按年度计算,扣除职工个人医疗账户支付部分,医疗费在本人年工资总额5%
以内部分,由个人负担;本人年工资额5%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0000
元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2%。2001年,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5%
(个人3.5%,单位1.5%)建立个人账户,全部门诊费用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支付。
住院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第一次到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
7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同年度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
准。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5000元以内个人负担25%
;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个人负担20%;1万元以上至3万元个人负担15%。
  女工生育保险 1995年7月,县劳动局制定了《沂水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开展女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每人每年由单位缴纳24元,一次性
支付标准为800元。生育保险收缴和支出,随企业发展情况有所变化。1995年,收缴7万元,
支出1万元。1998年,收缴39万元,支出33万元。2000年,收缴26万元,支出22万元。2003年
,收缴29万元,支出24万元。2004年,收缴22万元,支出13万元。2005年,收缴99万元,支
出30万元。2006年,收缴175.3万元,支出57.9万元。2007年,收缴166.7万元,支出45.3万
元。2008年,收缴292.4万元,支出142.5万元。至2008年底,累计结余466.7万元。
  工伤保险 1995年7月,县劳动部门制定了《沂水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按照
“社会统筹、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留有应急”的原则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
商业服务业按工资总额的0.4%;建筑、矿山、电力、冶金、建材、机械化工行业按工资总额
的0.8%;其他行业按工资总额的0.6%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补偿功能、工残保险补助金。1995年,收缴工伤保险金5万元
。1996年,收缴31万元,支出5万元。2000年,收缴36万元,支出13万元。2003年,收缴57万
元,支出27万元。2004年,收缴83万元,支出44万元。2005年,收缴160万元,支出64万元。
2006年,收缴152.7万元,支出209.9万元。2007年,收缴222万元,支出285.5万元。2008年
,收缴390万元,支出339.5万元。至2008年底,累计结余24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