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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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退休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退
休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至
2008年12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共有5687人。
  离退休费 1993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离退休人员也随之增加
离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第二步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计增的离退休费低于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
计增离退休费的,改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费标准: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
作人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
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
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
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
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
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离休人
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
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年限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
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应当退职。
  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根据本人饮食起居
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
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在中小学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的(
女教师25年),其退休费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在职人员每次增资的同时,离退休人员也相
应增加了离退休费。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
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
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
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
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
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
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
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
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
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按50%计发。
  2008年沂水县对机关津贴补贴进行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并给离退休
人员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