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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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995年6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1人,副
主席1~2人。1996年2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
2人。2000年12月,全县乡镇由原来的31个撤并为19个,新建乡镇均于2001年召开新的一次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2004年起,乡镇人大每届任期改为5年。
2008年起,全县19处乡镇均配备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