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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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1990年5月至1993年2月,共举行了19次常委会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水县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决议》《关于批准〈沂水县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批准〈沂水县“八五”期间扶贫
开发暨十年设想要点〉的决议》《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关于在全县公民中进行第二个五
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设置人事代表工作室和信访工作室的决定》《关于批准<沂
水县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暂行规定>的决议》《关于批准人事代表工作室和信访工作室
<工作规则>的决议》《关于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开展
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关于批准<沂水县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议》《
关于批准<沂水县“八五”林业规划>的决议》等12项决议、决定、办法。常委会加强对事
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先后听取审议《义务教育
法》《农业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山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等27个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和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汇
报。组织部分委员和机关干部围绕《企业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法
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及全县水利工程“建、管、用”、罚没款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
视察和调查研究。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组织代表开展评议工作。依法决定任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49人。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共举行了35次常委会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
作联系暂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评
议工作的暂行办法》《关于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议》
《关于批准<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国家机关干部深入开
展学法活动的决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撤县建市的申请报告>的决议》《关于表
彰百名致富先进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动员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带头致富活动的决定》
《关于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关于原则批准<沂水县处理群众逐级上访暂
行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沂水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发展规划>的
决定》《关于在全县行政、司法机关中评选“百名优秀执法工作者”的决定》《关于批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的决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监督管理的决议》《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实施监督的决
定》《关于批准<沂水县依法治县五年规划>的决定》《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
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于表彰一九九六年度百名优秀执法工作者的决定》等23项决议、
决定、规则和办法。常委会听取审议了《企业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环境保护法
》《食品卫生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城市规划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75个法律、法规实施情
况的汇报,提出审议意见281条,先后组织视察、调查130次,支持和促进了“一府两院”的
工作。依法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7人。此外,常委会还组织开展了评议、执法责任制
和代表带领群众致富“三项”活动。
  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至2003年2月,共举行了37次常委会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沂水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
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部门和法院、检
察院的试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
于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反馈决议、决定和视察、审议意
见执行办理情况的试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执法监督责任制的意见》《沂水县人
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监督暂行办法》《县人大常
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评议的意见》《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法庭
庭审旁听制度》《关于通过<沂水县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
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办法》《沂水县人
大常委会关于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
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沂水县2001~2005
年依法治县规划>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在司法机关开展评选“
人民满意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工作者”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决议》《沂水县人大
常委会关于“人民满意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工作者”评选办法的决议》《关于通
过<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暂行办法>的决议》《关于通过<2002年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决议》《关于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时间的决定》
《关于批准<沂水县城市新一轮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决定》《关于批准<2003年全县县级
以上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决议》《关于沂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
题的决议》《关于召开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等26项决议、决定、办法
、制度、意见。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96项,提出审议意见258条。常委会先
后对《税收征管法》《环保法》《森林法》《城市规划法》《义务教育法》《农业法》《药
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130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进行了视察、检查与调查,较好地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的
工作。依法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7人。此外,常委会从1999年底开始,连续三年组织
开展对司法机关的评议、评选活动,评选出10名“人民满意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
工作者”,促进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共举行了30次常委会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沂水县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
代表评议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试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暂行
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
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
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沂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史效斌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
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镇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情况
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
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县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4年财政预
算变更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沂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的决定》《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沂水县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
报告〉的决定》《沂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高贵金辞去沂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
务请求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
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
准2005年财政预算变更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
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沂
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水县城市
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水县2006~2010年依法治县规
划〉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水县人民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报告的
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水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
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县人民检
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沂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批准2006年财政预算变更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补选
黄传芹为临沂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部分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杜长青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沂水县
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沂水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
命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沂水县县乡两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7~2008年县乡人大换届选
举工作安排意见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沂
水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7年财政预算
变更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沂水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法院代院长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
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等50项决议、决定、规则、办法。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83项,提出审议
意见336条。常委会先后组织了165次视察活动,围绕《药品管理法》《水法》《土地管理法
》《环保法》《义务教育法》《农业法》《法官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40个方面
的专项调研活动,增强了依法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依法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58人。
  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举行了5次常委会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沂水县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联系
县人大代表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联系暂行办法》《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沂水县人大
常委会关于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县人大常
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的决
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
于全县重点融资方案的报告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
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
会关于任命县人民政府代县长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财政预算变更
情况报告的决议》《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
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孙兆龙辞去沂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
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
职请求的决定》等24项决议、决定、规则、办法。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报告27
项,提出审议意见49条。常委会先后组织6次视察活动,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合
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决定任
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