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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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前,95%以上的商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县级物价部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或
调整商品价格,各经营单位按牌价单执行,物价部门与经营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1984年以后,国家定价商品的权限逐步下放,放开商品价格的比重逐年上升,关系国计民
生的商品价格仍由国家定价,大部分商品价格开始实行市场调节。1984~1991年,价格改革
主要是以放为主,以调为辅,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
行了“双轨制”。1992~1996年,放开了全部统配煤炭和钢材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石油
、粮食和棉花价格,取消了“双轨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继续由国家定价,其他大
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97~2008年,商品价格除垄断行业之外,绝大多数商品价格
由市场自发调节。物价部门除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外,主要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
段,对放开的商品价格实行间接宏观调控,管理的重心也由直接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为
主逐步转移到研究制定价格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