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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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1997年,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审批,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998~1999年,
改为由乡镇审查,报县政府审批。2000~2008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的用地,按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