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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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以前,县计委负责审批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建项目及50万元以下的拆迁翻建项目和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乡镇企业项目。1992年以后,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县计
委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并做到简化
程序、随到随批。至1993年底,地区计委对县计委审批的项目只统计总投资额和实际完成投
资额,具体项目不再过问。1994年初,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一方面建立与投资体制相
适应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强调项目法人的风险约束机制,融资方式变为多元化和市场化,
将过去的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变成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县计委在批复项目时,总投资在100万
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报地区计委备案。按照项目备案登记制的原则,要求县计委仍采用审
批制,但程序进一步简化,只要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来源审批证明,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县计委就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征地计划。1996年5月,为加强固定资产宏观调控,沂水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实行计划与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实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计划保证金制度,按工程总投资的3%~5%收取保
证金,由财政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投
资总规模,特别是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大力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同年6月,沂水县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有效地控制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要求新征地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写出可行性研
究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土地预审,计委根据土地预审意见,先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下
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另外,计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之前
先由水保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地震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限仍然沿用前一阶段的办法,只是农用地转用计划上报省、市计委,存量土地和非耕地用地
计划由县计委根据权限审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2004年,全县共完成全社会固定
资产投资34.164亿元,同比增长48.4%。其中,国有及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完成投资11.
86亿元,增长44.1%;集体经济单位完成投资14.76亿元,增长77%;个体经济完成投资7.54亿
元,增长21.1%。2004年起,全县实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沂
水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惩办法》,并下达到19个乡镇,年底会同县经济贸易局对各
乡镇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05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完成全社会固
定资产投资45.66亿元,增长33.5%。其中,规模以上项目完成投资38.95亿元,增长38.7%;
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10亿元,增长18.6%,开发总面积25万平方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沂水县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迈出历史性的一步,延续数十年的基本建设项
目审批管理办法一分为三,审批、核准、备案。同时县政府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沂水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沂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
理暂行办法》,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办法〉实施细则》,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2006年,全
县共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7.53亿元,同比增长34.28%。其中,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4
4.4亿元,增长22.86%;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8亿元,增长22.3%,开发总面积10.82万平方
米。2007年,全县共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2.69亿元,同比增长27.7%。其中,规模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52.27亿元,增长31.8%;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4.47亿元,增长32.3%,开发总面
积16.79万平方米。2008年,全县共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4.87亿元,增长23.79%。其中
,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63.55亿元,增长26%,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
资完成额的比重达到84.8%;城镇规模以上项目完成投资40.11亿元,增长28.02%;农村规模
以上完成投资18.27亿元,增长22.62%;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5.17亿元,增长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