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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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管理 199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水县支局设立,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正、副行
长分别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水县支局正、副局长,专设外汇业务专管员岗位,负责监督管
理辖区内外指定银行外汇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1991年,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
,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
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1994年,
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
和售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
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1996年7月1日
,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
  结合沂水经济发展实际,2008年5月,县支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沂水
县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升对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服务
层次,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同年,全县实收外商直接投资3564.99万美元。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1991年1月1日,县域内企业开始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4年8月
1日始,又实行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999年5月1日起,实行出口收汇考核办法,以出口收汇
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
奖惩措施,扶优限劣,支持出口,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2004年,县支行提高出口收汇
核销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企业及时出口收汇、及时核销,出口收汇核销5298万美元
,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了100%。2006年1月,出口收汇核销实行网上自动核销后,充分利用各
种电子化技术手段,及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确保出口企业
及时出口、收汇和退税。2008年,办理出口业务3.53亿美元,核销 2.18亿美元,出口收汇核
销率达到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