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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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全国的利率水平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县支行承担
县域内现金管理和利率管理职责,负责传导各项现金管理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定期组织现
金、利率检查,处罚和取缔现金和利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利率市场的稳定。自
199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
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
、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高的情况,两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1995年1月和7月,又两次
提高了贷款利率。这几次利率调整,与1994年以来出台的其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相配合,对
于控制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和8月,针对宏观经济调
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又适时两次降低了存、贷款利
率,以后又在此基础上多次降低了存贷款利率。2007年,为防止经济发展由偏快转向过热,
人民银行又6次上调存贷款利率。2008年下半年,针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银行又4次下调
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发
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