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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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依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货币发行及代理国库
等12项职责。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
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不再向非银
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部门贷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履行人民银行法规定的13项
职责。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县支行的工作重点转向加强金融监管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于1997年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2000年4月撤销。同年同月,根据央行人民币发行库设置
改革的需要,沂南县支库撤销,由沂水县支库代行沂南县支库相关职能。根据2003年12月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县支行主要职能调整为14条,主要划出的职
责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划入的职责为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5年,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县内各金融机构的现金供应由其上级
机构解决。2006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所辖县支行内设机构优化及人员
编制整合指导方案》的规定,县支行内设机构为“两部两室”,即调查信息部、综合业务部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要突出调查监测、服务管理、综合协调和纪检监察4项职能。200
7年,《中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关于加强辖内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机制建设
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县支行主要履行以下4项职责,即履行好县支行作为县域内货币信贷政
策传导者的职责;履行好县支行作为地方政府决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参谋者的职责;履行
好县支行作为县域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者的职责;履行好县支行作为县域金融服务工作推
动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