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税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8&rec=331&run=13


  营业税 1984年1月开征。纳税人为县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有9个税目。1993年12月13日,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1994年,交通运输业、建筑安
装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执行3%的税率,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该业性质执行5%~20
%的税率,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执行5%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工商各税附加征收而来的一种税,征取对象是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85年1月起开征。税率有3个级差,纳税人(单位)
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按5%缴纳;在乡村的按照1%缴纳。
  资源税 其征取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金属矿原矿、有色
金属矿原矿、盐等7类产品。规定8个幅度税额税率,最高单位税额为60元/吨,最低单位税额
为0.3元/吨。1999年8月,新开征了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黏土和其他建筑石料等4种
资源税。其税额分别为3元/吨、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1998年7月1日,调整税率,县
城为1.20元/平方米、镇驻地及工矿区为0.50元/平方米。自2002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县城
2.00元/平方米,镇驻地及工矿区1元/平方米。自2007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县城5.00元/平
方米,镇驻地及工矿区3.00元/平方米。
  房产税 该税种是财产行为税的主体税种之一,征税范围局限性较大,自1986年11月开征
,仅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税方式有两种:一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二是依照房产租金按12%的税率征取。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
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开征,实行5%~35%超率累进税率
、按次征收。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屠宰税 此税历史较长,是全县农村重点税源之一,不同时期对该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曾
多次调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
、骡每头20元,羊每只2元。2000年,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
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
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适当地调
高了部分类别车辆税费,大型客车300元/辆,小型客车260元/辆,三轮摩托车72元/辆,二轮
摩托车56元/辆,载重汽车60元/辆。2007年,国务院将外资企业车辆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与车船使用税合并,统称为车船税,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大型客车600元/辆,中型客车48
0元/辆,小型客车420元/辆,微型客车240元/辆,摩托车60元/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载
重吨位为60元/吨,载货汽车、机械用车按自重吨位96元/吨。
  印花税 1950年4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开征。此后,并入工商统一
税中。1988年10月1日复征。纳税人为县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财产租
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率为1‰;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货物
运输合同、产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率为0.5‰;购销、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技术合同适用率为0.3‰;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企业所得税 1984年开征。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199
4年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33%。1994年9月后,成为地税机构征
管的主体税种。2008年开始,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为25%。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
种税种,担负着组织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双重功能,1980年开征。工薪所得税采用7级超额
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1987年,个人所得税改为只对在华外籍人员征收
。1994年,执行国务院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原征的个人所得、个人
收入调节、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等三税归入该税,并划归地方税种。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
税目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偶然所得和其人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开征,税率0%、5%、30%,更
新改造项目为15%,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
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该税种自2000年停征。
  规费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1日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其实际缴纳的增值、消费、营业三税的3%同时附加缴纳教育费。在此基础上,山东省政府自
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消费、营业三税的1%同
时附加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社会治安费1994年1月1日开征,按生产经
营或营业收入的1%征取,1996年5月1日停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1994年1月1日开征,分别按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或2‰征取,1999年7月1日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