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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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沂水县除征收农业税外,还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1993年,国家决定实行分税制这一重大税制改革措施。沂水县于1994年将这一改革措施
落实到位,实行国、地税务机关分设。是年1月,新税制实施,县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面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屠宰税。此外,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县财政局征收,1994年,全县上述4种税收2268万元。
  1994年9月,随着国、地税务机构的分设,划分了国、地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2008年,
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有部分涉农税,如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等,由财
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入地方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