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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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2008年,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进行调整。1998
年,国家实行公共财政政策之后,财政逐步退出和压缩了对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投入,支
出重点转向科技、教育、社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科技三费,从1993年开始列入县级预
算(原主要为上级专款安排),并占本级支出的1.4%以上。教育支出通过预算安排,多渠道
筹措和学校收费增加教育投入。1991~2008年,各年度预算支出分别为1501、2009、2630、
4069、4694、6208、6707、7440、8606、9722、10330、13657、13808、16618、17699、188
83、29632、33905万元;以个人工资2%为主的多渠道筹资,从1990年开始至2003年结束,各
年度的筹资额分别为2520(1990~1993年合计数)、510、1054、1462、1489、1753、1010、
850、860、750万元,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校舍、设备改造。社保支出从预算安排和采
取“三三制”(财政、企业、个人工资的1%)增加社保支出。从1995年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实行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支持下岗职工、特困职工以及再就业工作。由于财政供养人员多,支出需求大,自然
条件差,财源基础较为薄弱,全县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收支矛盾一直十分突出。2002年以前
,欠发工资乡镇较多,为确保乡镇工资的及时发放,沂水县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乡镇优抚人
员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和专项汇拨,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兑付;从2002年7月起,对乡镇教师工
资实行了县级统发,保证了每月都能按时发放工资,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2002年8月
起,离退休人员工资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改变了原来与乡镇缴纳养老金挂钩的办法,乡镇离
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从2005年7月起,乡镇财政实际支付工资的行政事业职工
,凡属于县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调入、有有效手续的,由乡镇财政审查,报县人事、编制、
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县财政代发,其他人员不纳入代发范围,其中乡镇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两费”均纳入县财政监督管理;随着全县财政状况的不断好转,按照“保工资、保运转、
保重点事业发展”的支出安排顺序,积极落实上级调资政策,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2007年
,全县乡镇人员月均工资达到1498元,比2002年人均月工资额增加831元,增长124.3%;县直
人员月均工资额达到1680元,比2002年人均月工资额增加667元,增长65.8%;乡镇与县直人
员工资差距进一步缩小;自2008年1月起,乡镇人员与县直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1991~2008年,实现总支出771545万元,年均支出42864万元,总支出中,教科文支出2
48637万元,社保支出125231万元,行政政法支出145635万元,农业支出97327万元,城建支
出19916万元,其他支出125533万元。随着财力的不断增加,全县财政支出保障能力进一步增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