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公有制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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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号召广大群众在“四旁”植树,并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
1963年通过确权发证工作,又划给农民5333.3公顷自留山(滩)用于植树造林,推动了个体
植树造林工作。1981年11月,县政府召开林木确权发证会议,会后,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
、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县展开,林业有了较大发展。1986年、19
96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个体所有、承包、租赁等形式的非公有制林业特
别是“四旁”植树得到快速发展,至2008年底,全县非公有制林地面积达到54605公顷,“四
旁”树木11035万株,蓄积量122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