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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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征收交通规费964万元,2008年征收交通规费7193万元。1991~2008年,共征收交
通规费6.38亿元,其中养路费为4.23亿元,路港费1769万元。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车辆购置附加费
改为车辆购置附加税。山东省于2004年起,改费为附加税,由交通部门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养路费、路港费、客运基金、货运基金征收后,全额上解市交通局并转交省交通厅;运
输管理费征收后,全额上解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养路费用于公路
建设、养护;路港费征收后主要用于公路和港口的建设;货运基金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
设,作为发展交通的专用资金;客运基金用于改善旅客运输设施,加快公路客运车站、车队
的新建、改建;运输管理费用于提高公路现代化管理水平,改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基础设
施建设。车辆购置附加费主要用于道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2008年底,交通规费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