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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土保持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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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之后是沂水县水土保持工作加
强领导,制定法规,全面开展的时期,也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重要阶段。1995年2月,沂水县
被列为山东省水利厅组织的省级监督执法试点县。主要是开展水保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体系
建设、水土流失普查、监督对象摸底、预防监督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案报告审批、水
保违法案件查处、水保“两费”征收等。同年8月,由省水保处和市水保办联合组织验收。2
000年,经复验被国家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规范化县”称号。
  配套法规 1991年以来,沂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配套了各种规
章、制度。
  监督执法 1991年后,沂水县先后成立县水保监督检查站、县水保监督大队,并配备乡镇
专职水保工作人员和水保管护员,在全县形成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网络,并发布“重点预防保
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禁垦坡度范围”公告,制定了乡规民约,加大执法力度,
严查水保违法行为。突出抓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和水土保持规费
征收权”的“三权”落实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建水保“三同时”示范工程6处,恢复治理示
范工程4处。1994年,崔家峪镇上常庄一村民在本村黑虎顶后崖26度坡地上开荒134平方米,
根据《水保法》第32条和《水保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对其罚款133.4元,并限期1995年8
月底前将所垦荒地恢复地貌、植被,搞好水保措施。2000年,许家湖小尧金矿在采选过程中
,乱倒弃渣,未采取水保措施,导致占压良田10多亩,堵塞河道200余米。根据《水保法》第
18条、19条、36条和《水保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依法给予限期治理、补办水保手续、
罚款5000元的处罚。至2008年底,全县共查处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案件39起;收取水保“两费
”462.4万元,其中,补偿费359万元,防治费1.9万元,罚款1.5万元;审批水保方案1385份。
  恢复治理 沂水县组织恢复治理是从1999年开始,建立恢复治理点7处,“三同时”治理
示范点5处,计投入水保规费32.8万元。自开展水保监督管理以来,投入返还治理的“两费”
计162万元。
  水保宣传 1991~2008年,沂水县共投入水保宣传经费52.7万元,开展水保宣传月活动1
8次,组织由县领导参加的水保座谈会13次,举行领导电视讲话11次,各级报刊发表领导署名
文章12篇,编辑摄制电视专题片3部,组织宣传车走乡入镇宣传589次,行程3.6万余公里,在
全县布置宣传标志牌381块、标志碑25座,刷写宣传标语8600条,散发宣传材料83万余份,在
县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宣传稿件396篇。2002~2005年,县水土保持服务中心连续
四年被临沂市水利局、市水保委授予“临沂市水保宣传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