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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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进一步完善社
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10〕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
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以下简称“农保处”)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
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
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相关工作,对乡镇劳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乡镇劳保所为各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
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待遇
折卡的发放,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
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银行折、卡,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县新农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辖区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
新农保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
保表》),并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额”栏不
填)。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证(一、二级);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
岁参保的需携带计划生育证明。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
并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在《参保表》上签字、
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劳保所。参保
者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乡镇劳保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乡镇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
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处。
  第九条 县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
其建立个人帐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条 需变更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
参保表》等)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
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村协办员将相关材
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保所。参保者本人也可到乡镇劳保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
续。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
《变更表》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
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
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
择缴费档次缴费,至60周岁止。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
缴)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
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选
择缴费400元以下(含4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30元;选择缴费5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
补贴35元;选择缴费8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40元;选择缴费10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
贴4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
)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未达到60周岁的五保供养人员参保的,由所在
村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
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保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不重复享受政府
补贴。
  第四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当日要及时核对缴费人数、保险费等是
否一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无
误后将《缴费明细表》和保险费上报乡镇劳保所。有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的,填写《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报乡镇劳保所。
  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缴费情况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经汇总后编制《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集体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报县农保处。
  县农保处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缴费确认,开具《山东省社会保
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根据缴费确认情况填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
》交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财政补贴计入
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
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由
村协办员连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上报到乡镇劳保所。
  乡镇劳保所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
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对补缴信息复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开具发票,并
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五章 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农保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
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
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
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县农保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
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查询本人的个人帐户等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记录有异议
的,县农保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
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
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
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
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 村协办员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劳保所。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
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处。农保处复核无误后
,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
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将有关
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待遇核定与支付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条 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通知表》(以下简称《领取通知表》),办理领取手续;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到龄的,乡镇劳
保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将到龄人员名单交村协
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到龄人员持《参保表》、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到户籍
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领取通知表》,村协办员检查相关材料后报乡镇劳保所审核。
  (二)乡镇劳保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参保表》、《领取通知表》等材料上报
县农保处。
  (三)县农保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存档。同时将确认的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反馈
给乡镇,由乡镇打印花名册交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后由村写出公示报告报乡镇劳保
所,劳保所审核后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将待遇领取人员明细信息提供给银行,银行为其开
户,并制作银行折、卡,银行将折、卡送县农保处,通过劳保所和村协办员发放给领取人。
  县农保处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新
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银行应及时将养老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
折,同时向县农保处传送支付回执,并反馈资金支付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处核对无误
后,将支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帐
户记录额。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县农保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新农保基金
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八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
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
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
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帐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
周岁但已领取的参保人,一律停止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到龄前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原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对已参加老农保未领取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
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具体核算办法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
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执行。
  1、分段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的老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按原支
付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积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
发标准之和领取。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不
变。
  2、老农保基金折算缴费年限。在国家及省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缴纳的老农保基金积累,在
纳入国家及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可一次性按当地新农保制度方案公布的最低交费档次折算
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老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实施新农保制度之间的年数(中
间允许断保),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政府不再对老农
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复退军人参加新农保,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沂水县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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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水年鉴2010》
  沂水县人民政府主办 沂水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编
  山东新华印刷厂
  济南世同华印图文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
  889×1197毫米 1/16开本
  25.875印张 25插页 436千字
  2011年12月印刷
  印数1-1000
  山东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2011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