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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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沂水县地名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部分道路进行了普查,并本着“尊重历史,
符合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含意健康,好找好记和整体性、地域性、层次化、稳定性
”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对城区有关道路进行了命名、更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提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启
用。今后,公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通讯、证件、地图、注册登记、门牌编码及各
类标志物设置等,凡涉及路街名称的,要以本通知公布的标准名称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不
得使用已废止的名称。凡制作广告、证件、地图、旅游图、门牌编码及各类标志物设置等涉
及路街名称的,要报县民政局审核备案。
  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东城区道路规划名称表
  2、经济开发区道路规划名称表(一期)
  3、经济开发区道路规划名称表(二期)
  4、庐山项目区道路规划名称表
  5、西城区道路规划名称表
  6、北城区道路规划名称表
  7、县城区道路名称规划图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