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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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行为,确保建筑行业农民工按规定享受工伤
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鲁
劳社〔2006〕49号)等文件规定,就做好全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全面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
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安全
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
切实提高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全面推进该项工作作为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当作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精心
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二、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及期限
  (一)参保范围:承建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扩建、改
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建筑工人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期限: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
作工伤保险提缴基数,按1%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该工程施工期内的工伤保险金。该项资金要在
工程施工前足额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严格落实工伤待遇
  (一)工伤保险期限内,建筑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并按全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
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或拒
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鲁劳社发〔2006〕49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办理参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若出现提供虚假资
料,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现象的,由劳动保障部们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向建设部门
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
通,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