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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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
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31号)等文件
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力做好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县经
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参保登记,2009年1月1日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
2009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覆盖。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0月下旬)
  1、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2、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辟专栏,在公共集中地段开展
宣传咨询、悬挂张贴宣传标语、通告、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政策。
  3、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县直及各乡镇分别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宣传
居民医保政策,发放宣传材料。
  (二)参保登记网点布置、人员培训阶段(2008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1、参保登记网点布置:根据城镇居民的居住分布情况,以方便居民参保登记为原则,统
筹规划,合理布局参保登记网点,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个登记网点,负责本乡镇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公
安机关设立户籍集体户的作为登记单位(商、粮、供、物资、外贸、二轻等系统在主管部门
设立登记网点),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学校、托幼
机构也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学生进行集中参保登记。为做到“一户不少、一人不漏”,
劳动保障局在医保处服务大厅、县政府政务大厅、劳动就业办公室设立三个登记网点,负责
对上述网点未包含的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各参保登记网点应做到人员、场地、设备、制度
、经费、工作“六到位”,使之切实发挥出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作用。医保经
办机构应及时将各种宣传材料、登记表格下发到各参保登记网点。届时,财政、民政、劳动
保障部门将实地检查参保登记网点布置情况。
  2、人员培训: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居委会)、县直各单位、学校等各参保登记网
点的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熟练掌握参保登记软件
的使用,熟悉有关经办业务流程,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参保登记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
  1、成年居民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户籍所在地的单位、乡镇以家庭为
单位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
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各参保登记单位在年度参保登记结束后,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移交登记表、花名册等
相关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在2008年12月底前将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
  3、在参保登记阶段,组织一至两次由县领导带队、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联合督导检查,对
各参保单位进行视察,重点视察登记网点的人员、场地、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居民参保登记工
作开展情况。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1、根据各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情况,由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和参保
人员信息录入、核对工作。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参保人员发放《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五)启动实施阶段(2009年1月1日开始)
  1、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各乡镇、单位、学校收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转入财
政基金专户。
  2、医保经办机构统计所属区域居民参保情况报财政局,由财政局预算和划拨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网络,启动就医与报销结算程序,为参保患者提
供服务。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应持本人《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证》或居民医保卡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5、实施启动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乡镇(街道)、劳
动保障所等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
际问题。
  (二)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
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基金监管;财政局负责
各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加强基金监管;审计局
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局要加强对城镇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服务网点的合理布局,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改局负责将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局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
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
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民政局做好社区参保登记网点的布置和低保人员身份的认
定工作;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物
价局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管。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
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分片包干,实地检查,督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
报缴费的开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
位,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