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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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冬,县内部分初级农业合作社开始转为高级农业合作社。
至1956年冬,全县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360处,入社农户84974户,占全县总户数的
64.9%。高级社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
分配。以社为单位建立党、团支部,设正、副社长,专职会计,保管员等人管理社务

1957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合作社的指示》,全县开展了农村社会主
义教育和整社工作,主要是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实行“三包(包工、包产、
包成本)一奖(超产奖励)”责任制,推行劳动定额,按件计酬,搞好收前分配和山林
入社等问题。1958年,全县在进一步加快初、高级农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
继续开展合作社的合并扩大工作。主要政策原则是初级社都要转为高级社,规模一般
掌握在山区100-200户,平原300户左右;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荒山、荒滩转
交为集体所有,其土地附属建筑设施诸如塘坝、水井一并归集体。农民私有藕塘苇汪
等,进行较为合理折价后也收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股分报酬的制度;农民私有的林
木、房屋和宅院旁零星树木不入社。成片的果树、桑树等经济林木,按其收益多少,
经营难易程度和所费工本作价归集体所有,由高级合作社分期分批归还,原初级社集
体林木归高级社所有;对原初级社所有耕畜、农具,在转为高级社所有时,不变动原
价。社员的耕畜、农具折价后归集体所有;对升社前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升社后一般
不作变动,新入社的社员按老社员平均股份基金交纳股份基金。
高社农业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粮食分配,除留足种子和国家征购及集体提留
外,其余部分按“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以人为主的标准分配口粮。现金分配
,除当年费用支出和扣留集体来年需支出的外,其余部分按劳分配。高级农业合作社
建立了严格开支权限,帐目日清月结,定时张榜公布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初,根据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
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一哄而起,撤销23个乡镇。至9月25日,将784处
高级农业合作社组建为23处“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一体”的人民公社。即红旗
(城关镇)、团结(十里堡)、红星(马庄)、火星(四十里堡)、前进(七里堡子)、灯塔(
高桥)、建国(善疃)、光明(杨庄)、沂山(崖庄)、建华(圈里)、松山(葛庄)、卫星(夏
蔚)、先进(崔家峪)、火箭(姚店子)、爱国(院东头)、人同(官庄)、马站、诸葛、道
托、王庄、泉庄、黄山、柴山等人民公社。同年10月,将23处公社调整为14处。11月
3日,沂南县建制撤销,481个村划入沂水县。12月,这些村被组建为6处公社。全县
共有20处公社。公社由社长1人,副社长2-4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公社管理委员会。辖
1166个生产大队、137550户、627086人,有男女整半劳力303263人,拥有耕地15315
93亩。自1959年6月至1963年3月,全县公社数目时有变化。1963年3月,全县18处公
社改为18个区,区以下设150处人民公社,时辖1181个生产大队,6526个生产队,社
员154711户。1971年4月10日,18个区又改为18处公社,原150处公社改称管理区。1
984年4月25日,设区建乡镇,历时26年半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
生产管理。公社化初期,根据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原则,以生产小队为单位,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建立劳动定额制度,实行评工记分的办法。不久,全
县开始了“大跃进”运动,按照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要求,以公社为核算单位,
实行公社所有制,土地、耕畜、农具、林木等生产资料由公社统一调配使用。实行组
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按行政区域划为团、营、连、排建制。实行土
地分片划方,搞“万亩丰产方”、“百亩卫星田”,打破村与村,甚至社与社的界线
,进行“大兵团”作战。劳力干活不记工,用“插红旗”、“拔白旗”的方法,调动
群众积极性,强迫命令、瞎指挥、高指标、浮夸风盛极一时,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生
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破坏。
1959年3月,全县开始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
级管理,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推行定工、定产、定成本、定开支、定奖惩的“五定”
办法。1961年2月,全县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八字方针;5月贯彻中共中央广州会议和省三级干部会议精神,学习《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
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县普遍建立了“小组作业、
小段计划、小段包工”的“三小”劳动管理制度,实行定领导、定劳力、定地片、定
工分、定时间、定奖惩的生产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
1962年,大队建立经营管理委员会,生产队建管理小组。1964年农村社会主义教
育运动以后,全县恢复并完善了生产管理办法,建立了“四三二一”制度,即作物、
产量指标、措施、定额“四到田”,科学劳动组织、生产责任制、高产稳产田“三建
立”,基本工日,基本肥料“两个基本制”,制定“一年早知道”的分配分案;实行
“四四一”制度,即“四小”(小段生产计划、小段定额包工、小段验收、小段评比
),“四严”(严格劳动纪律、农活质量、奖惩制度、记工评分制度),“一保证”(以
政治作保证,主要指思想工作)。建立了“五好社员”评比制度,全县农业生产管理
逐步纳入正规。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多数社队制定了“实行常年和临时专业队,小段计划
和小段包工相结合”、“劳动报酬实行基本工日制”等制度,但由于管理混乱,制度
执行不得力,却把集中劳动和平均分配当作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加以提倡,生产管理强
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抓“阶级斗争”,批判“物质刺激”。这些做法成为发展生
产力的桎梏。1976年至1978年,多数社、队实行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相结合的方法,
但又推行“一心为公自要报酬”的“大寨式记工方法”,导致了“上工一窝蜂,干活
大呼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收益分配。公社化初期,全县把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做了统一的规定:上交国家税
收7%,公积金、公益金3-5%,生产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全县平均20%左右,社员
分配占65%左右。社员分配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部
分占40%,工资部分按劳动工日分配占60%。“大跃进”开始后,把应分配给社员的
口粮和现金交公共食堂,社员集中到食堂吃饭,造成粮食严重浪费,1960年8月食堂
解散。之后,社员口粮分配是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现金分配,各社队交纳农
业税外,生产费用占总收入的19-24%,公积金占13%,公益金占4%,管理费(主要
是干部补贴)占2%。其余部分约占总收入的60%,基本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
的原则进行分配。1963年至1966年,按照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的原则,生产队
统筹安排国家征购任务、集体扣留(种子、饲料、储备粮、水利建设专项用粮等)和社
员口粮。口粮分配,按人头占7、劳力占3或者“人六劳四”,肥料带粮放在劳力部分
,其比例不超过总口粮的10%。现金分配,大多数社队坚持按劳分配的办法,少数收
入高的社队采取人头、劳力按比例分配,即人头比例不超过50%。烈属、军属、职工
家属和五保户、困难户,采取定生活标准、基本工日、优待补助工的“三定”方法。
社队干部实行误工补助。
1967~1978年,生产队交足国家征购粮,留足集体扣留粮,余为口粮。口粮分配
全县多数社队按人七劳三的比例分配。1971年开始,按人头分配部分实行分等定量,
一般分为三个等级,1~4岁分6成,5~9岁分8成,10岁以上为10成分配。现金分配是
,生产队首先偿还债务,留足集体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占现金分
配总数的10-25%),其余全部按劳分配给社员。生产队留下的集体储备粮折价做为生
活储备基金,列入现金分配方案,对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从公益金中予以照顾。
生产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行农村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将“三级所
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改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
生产力又一次得到解放。全县推行生产责任制,大体经历了探索尝试、全面展开和稳
定完善三个阶段。
探索尝试阶段。从1979年1月到1980年春,县内开始试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80年5月,有1140个生产队实行作业组,联产计酬和超产奖励责任制;有3366个
生产队实行定额计酬责任制;有3038个生产队实行按时计分加评议制度。此外,全县
多数生产队对棉花、花生、黄烟、工副业、畜牧业和林业实行了“五定一奖”(定劳
力、任务、质量、时间、工分、超产奖励)生产责任制,只有少数生产队采取“大包
干”合同制加奖惩的办法。
全面展开阶段。1980年6月以后,县内在探索试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
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到1980年12月底,全县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发展到
6种:
定额管理责任制。这种形式是把各种农活定出劳动定额,然后落实到各作业组。
全县实行这种责任制的有5237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75%。
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超产奖励责任制。实行这种形式责任制的前提是坚持“五
统一”,即统一分配生产资料,统一调动劳力,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确定重大生
产措施,统一进行收益分配,全县有833个生产队实行这种形式的责任制,约占全县
生产队总数的12%。
主要农作物或单项农作物田间管理责任制。这种形式是坚持“五统一”,不打破
地块限制,包干到底。全县采用这种形式的生产队有279个,约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
4%。
专业化加合同,实行联产计酬。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农村林、牧、副多种经营生产
,一般是对专业项目确立承包任务,签订专业合同,全县有30%的生产队采取这种形
式。
按时记工加评议。
将少量零星土地分到户。
采用第五、第六两种形式的生产队有628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9%左右。
稳定完善阶段。从1981年春天开始,全县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迅速转变为以大
包干为主体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11月,全县92%的生产队都采用了这种形式。
采用其他形式的生产队仅占8%。到1983年,全县7010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大包干
”生产责任制。
农村林牧副渔生产,则采取专业承包的方式。1982年11月,林牧副渔项目实行专
业承包的占92%。1983年,全县1216处工副业项目,有1183处实行了联产承包,汪塘
、水库有230处实行专业承包,占汪塘、水库总数的37.3%。全县22994头大牲畜,全
部折价到户。林业生产中,1983年11月,全县90%的生产大队完成了责任承包,并且
划出自留山滩83720亩,责任山滩111950亩,加快了全县的造林步伐。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下
达后,全县继续抓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工作,并且按照“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对于分得过于零碎的地块和人口、劳力增减变化较大的作了适当调整。同
时对土地承包期延长5-20年。从而进一步稳定了“大包干”农业生产责任制,调动了
农民培养地力、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广大农民积极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打破单一
种植粮食的框框,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各种经营,全县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
代化方向综合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自1986年起,全县又对原来没有签订合同的土地、山林、
汪塘等进行了补签,至1990年底,已有1029个行政村对土地等承包合同作了完善,占
行政村总数的98.6%。1988年初,又在农村搞起了“两田(口粮田、承包田)制”,对
土地实行双层经营。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集体逐步积累了部分资金,解决了一家一
户办不了的事情,集体“统”的功能也日益显示出来,到本年底,全县水利设施已增
加到6522处,水浇地面积扩大到58.04万亩,与实行责任制前基本持平。同时,农村
在农技、农机、水利、供销等方面都开展了相应的服务,到1990年底,已有1032个行
政村搞起了村级服务组织。因此,农业生产取得了突破性发展。本年,全县农业总产
值3.7664亿元,比1978年增长2.89倍;粮食总产3.9662亿公斤,创历史最好水平;农
业商品率达55%,农民人均纯收入507元,比1978年的65元增长6.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