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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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1年1月13日发出《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1942年4月,鲁中区党委派工作组到扈山区埠前庄村搞土地改革试点。埠前庄村共
有700口人,2200亩土地,有20户地主和1户富农,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2000余亩。有
200户农民为地主种地、看山、种菜园、放牲口。其余大多数农民靠租种地主土地维
持生活,工作组进村后就开展了减租工作,这次减租是“五一”减租,即把交地主的
租子减去五分之一,由原来的地主、佃户五五分成改为四六分成。鲁中区党委在试点
之后,在沂南县安乐庄召开地、县干部会议布置减租减息,此后,全县“双减”工作
全面铺开。1943年又开始“二五”减租。这个期间,有些开明地主开始退出部分土地
和房屋,全县共退出土地3000余亩,房屋2000余间,棉衣、被褥9300余件。
土地改革 县内土改分为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土改复查、结束土改三个阶段。
土改。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指示要求将在抗日战争时期进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实
行耕者有其田。中共沂中县委于7月份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经过一个多月摸索经验,
8月份,全县普遍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1月份,全县土改运动基本完
成。这期间,全县共没收地主土地21.5万余亩,牛、骡、驴等大牲畜15681头。没收
房屋、农具、粮食等物折款1650多万元。农民有228625人分到了土地。
土改复查。县内在土改运动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是没收的地主土地,分配时
没有完全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给地主、富农留下了一定数量的好地和“教育田”、“
复员田”等,真正分给贫雇农手中的土地很少。中共中央华东局批评中共山东分局执
行“五四”指示偏右,犯了“富农路线”错误。中共沂中县委于1946年末召开全县区
干部会议,总结检查土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947年2、3月份,土改复查全面展开。
各村都成立了“农协会”“民兵连”、“妇代会”、“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开始没收地主、富农多留的土地和浮财。以峙阳、扈山、东里店、柴山四个区清查工
作开展为最好。峙阳区共清查地主13户,清出黄金500余两,元宝8500余只,珠宝玉
器120余件和绸缎衣物190余件。东里店区(今划归沂源县)清出浮财折款达18000余元
。另外,各区对村户之间土地占有不平衡现象进行了推平,使人均土地占有量基本合
理。
土改复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左的偏向,特别是1947年7月7日发出《关于山东土
改复查新指示》后,不少地方放弃了党的领导;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对地主富
农不作具体分析,不管其表现好坏一律扫地出门,有些地方出现了乱抓、乱打、乱杀
等不正确的做法。但这些“左”的做法很快得到纠正。
结束土改。1948年8月,中共鲁中区委二地委(中共沂蒙地委)在夏蔚区门庄、下
里庄、前、后佛庄等村进行结束土改工作的重点试验。12月,中共沂蒙地委召开各县
农委书记和组织部长会议,部署结束土改工作和整顿党支部工作。此后两个多月,沂
中县部分重点村结束了土改。1949年3月19日,中共沂蒙地委对半年来结束土改工作
进行总结,肯定了成绩,修订了错误,补偿了被侵占的中农利益。据夏蔚区统计,全
区5019户,土改复查中斗争了266户,其中错斗118户,这些问题,在结改试验工作中
,均按照政策作了纠正。
1950年10月,中共沂水县委确定在高桥区木山村进行结改试验。到12月,全县结
改工作全面展开。由于在结改中缺乏统一标准,有单纯任务观点,存有和平结改偏向
,出现了一些问题。1951年1月,中共沂水县委召开全县干部扩大会议,传达中共沂
水地委《关于纠正和平结改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华东局“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开展运
动”的方针,检查了前段的结改工作,处理了一些遗留问题,又开展了大规模的斗争
地主和群众诉苦运动。1951年7月,华东局提出结束土改的五个标准,全县土改工作
走上正规。1951年11月,全县土改工作全部结束。
互助组 1942年,沂北县二区(今沂水县诸葛镇)秀峪村组织起来一个变工互助组,
这是本县最早的一个互助组。1943年,全县开始组织发动,1944-1947年,全县互助组
有了迅速发展。1948~1951年,对互助组进行整顿和巩固,到1952年2月,全县互助组
发展到6444个,总户数37795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1.7%,参加互助组的劳力有119331
人,占全县男女整半劳力的42.1%。
县内互助组大体分三种类型:一种是季节性、临时性的搭具组,农忙时组织起来
,农闲时解散,这类互助组约占全县互助总数48%,劳力占组织起来劳力总数的50%
;另一种是形式比较低级的常年固定的互助组,这类互助组约占互助组总数的49%,
劳力占组织起来的劳力总数的46%,这类互助组一般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但也存在
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没有公共财产;第三种形式比较高级的常年定型的互助组,这类
互助组数量较少,约占全县互助组总数的3%,劳力占3.5%,这类互助组贯彻自愿结
合、等价交换的原则,畜力、农具的交换使用比较合理,有一部分公共财产,劳动力
有比较合适的分工。
40年代末、50年代初出现的大批互助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1年
冬,全县有40%的乡村生产水平比“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前提高了16%左右;有5
0%的乡村,生产恢复到战前水平,有10%的乡村亦接近战前生产水平。1951年,全
县粮食作物总产值2096万元,经济作物总产值765万元,蔬菜瓜类产值138万元,桑茧
山果类产值50万元,林业产值120万元,畜牧业产值300万元,副渔业产值200万元,
全县人均占有农业总产值69.70元。
初级农业合作社 县内办初级农业合作社最早始于1952年,发展高潮在1954年。
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到1954年3月,
全县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54处,参加农户2614户,占总农户的2.1%。1954年冬
到1955年春,形成了大规模的办社高潮。1955年春,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1021
处,入社农户24017户,占总农户的18.4%。有12个乡、133个村全部实现了合作化。
同年9月已达到乡乡有社,全县1147个自然村,办社的有1069个,办社的村数占全县
总村数的93.19%,有70个乡基本实现合作化。占总乡数33.8%。
1955年10月,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和“自愿互利”
政策,全县对合作社开展了整顿工作,1955年12月底,保留合作社1003处,入社农户
23722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8.39%,转为互助组的18处,入组农户395户,有30户退
社单干。
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以入社农户土地作价入股和投入劳力,按比例
分红。社员仍拥有土地所有权。合作社内也有一部分公共生产资料。

沂水县结束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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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份│户数 │% │人口 │% │地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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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30750 │37.5│141200│36.5│334337.5 │3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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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45670 │57.5│222113│57.5│591263.9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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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966 │2.5 │11530 │3 │23224.7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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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793 │2.4 │11123 │3 │18869.07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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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80179 │- │385966│- │96769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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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结束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占有财产情况表

┌──────┬──────────────┬───┬───────────┐
│项别数目成分│性畜(头、匹) │房屋 │农具(件) │
│ ├───┬───┬──┬───┤ ├───┬───┬───┤
│ │牛 │驴 │骡马│合计 │ │主要 │次要 │合计 │
├──────┼───┼───┼──┼───┼───┼───┼───┼───┤
│贫雇农 │8386 │7292 │3 │15681 │165665│30601 │160291│190892│
├──────┼───┼───┼──┼───┼───┼───┼───┼───┤
│中农 │6918 │10413 │- │17331 │128667│33023 │116626│149649│
├──────┼───┼───┼──┼───┼───┼───┼───┼───┤
│富农 │131 │299 │- │428 │5249 │1187 │4015 │5202 │
├──────┼───┼───┼──┼───┼───┼───┼───┼───┤
│小土地出租者│8 │2 │- │10 │5262 │39 │24 │63 │
├──────┼───┼───┼──┼───┼───┼───┼───┼───┤
│地主 │42 │187 │- │229 │311 │805 │3279 │4084 │
├──────┼───┼───┼──┼───┼───┼───┼───┼───┤
│其它 │- │5 │43 │48 │1658 │2 │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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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 │- │- │- │- │20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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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15485 │18198 │46 │33727 │308848│65657 │284243│349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