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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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药店大都是私人所有和私人行医,药品管理无章可循,药品
质量无法保证。1949年后,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药品的
管理工作。从药品的购进、运输、入库、销售,到临床应用,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
管理规定和措施。特别是特种药品,如麻醉药品的管理,1952年县卫生科规定对该药
品的购买,审批,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私人乱购乱用。1978年贯彻麻醉药品管
理条例后,实行医院申请,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凭证购买,定量供应,实行专人
、专柜、专帐、专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办法,使特种药品的管理无事故发
生。1984年10月,县卫生局通过印发布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
,对所有药品经营和医疗单位发放药品管理许可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工作,至199
0年,药品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