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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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药价十分混乱。有“黄金有价药无价”之说。1931年,用斯锑
黑克治愈1例黑热病人,需支付粮食350多公斤。每逢瘟疫流行,贫苦大众因无钱买药
,求神拜佛,烧香许愿,或请巫婆神汉“治病”,因其耽误治疗而丧生者甚多。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药价一直由县卫生局统管,各卫生医疗单位和个体行医
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或批准的统一药价。1982年12月,卫生局始设药政股,
加强对药房的管理,严格执行药价政策。1985至1990年,卫生、医药主管部门与工商
、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取缔不法游医药贩,对其他违法销售药
品和提高药价的行为、严格查处、有效地控制了药价。药价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
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