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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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前,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因实行供给制而享受免费医疗。195
2年实行工资制,即对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及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
疗。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1954年全县公费医疗人数为3666人。1960至1962年曾对患
水肿病、疟疾的农民实行免费医疗。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费医疗制度的
管理受到干扰。1968至1975年累计超支公费医疗费87.25万元,成为全省公费医疗超
支最高的县。对此,县革命委员会几次下发文件,调整和修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使
公费医疗制度不断得到完善。1990年10月5日,县政府下发81号文件,对公费医疗管
理办法进行改革,实行国家、定点医院、个人、单位分担的包干责任制。规定县直行
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5元,离退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每人每年115元
为基数,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分别包干到单位使用。本年底享受公费医疗的13081人
,共付出医疗费125.4万元,人均95.86元。
同时,对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转业军人和贫苦群众,实行医疗减免政策。1
958年推行人民公社化,工属和贫苦群众的医疗费主要由大队集体解决,国家只对烈
军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医疗减免。从70年代开始,每年由事
业费列支2.85万元,1985年起增加到3万元。
公费医疗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从1969年开始创办,先后在崔家峪、王庄和院东头公
社试点,1970年在全县推广普及。1971年共建成大队卫生室551处。1973年全县70%
以上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1976年全县18个公社全部实现了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
疗,初步形成了县、社、队三级医疗卫生网,对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社会卫生防疫、
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合作医疗的需要,全县培训“赤脚
医生”1871名。但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毕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980年以
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合作医疗制度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