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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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进行劳动卫生宣传。1954年5月成立街道、工厂、学校卫生
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1960年5月,由青岛医学院、
沂水中心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组成钢铁工业卫生领导小组,1962年4
月对县属接触粉尘、毒物、高温的14个企业1161名工人进行调查,均未符合国家标准
。1963年1月对10处县属国营工矿企业和34处社办企业的1344名工人进行调查,长期
接触粉尘最大的有65人。1977年县卫生防疫站设1名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卫生工作。19
78年对12处国营厂矿企业和8处社办企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都不同程度超过国家规
定标准。1979年,配合地区调查组,对县以上国营和集体厂矿企业接触铅、苯、汞、
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和其他毒物的287名工人进行职业病与劳动卫生调查,查出苯慢
性中毒者5人,阳性12人。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提出改进意见,对中毒人员
进行妥善安置。1980年对29个接触铅、锰、X线、苯、氟等单位的144人进行查体,发
现锰中毒2人,24处尘、毒点超国家规定标准。1981年对县水泥厂、针钉厂进行车间
粉尘和高温测定,水泥厂超国家标准6~23倍,针钉厂亦超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对全
县医疗卫生单位和省、地驻沂水的24个单位共36台X线机操作人员进行调查,其中有
29人防护未达到国家标准,后进行了改进。同年根据省、地要求,对全县农药中毒情
况进行调查,并举办农药中毒防治培训班,后又分期分批培训乡村医生,杜绝了生产
性农药中毒。1982年对县属22处厂矿4970名工人进行接触尘、毒调查,查出中毒者6
人。1983年对4处重点产生粉尘的厂矿进行调查,扬尘点76个,产生毒物场所7处,均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粉尘最高超国家标准31倍。1984年对29处省、地、县属厂矿企
业进行劳动卫生职业病建档,按统一标准调查职工10641人,扬尘点237个,产生毒物
场所136处,有职业病者15人。1985年6月,对全县21个厂矿进行劳动卫生调查,测点
合格率为40%。通过监测,掌握尘毒浓度,为各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粉尘浓度达到国
家标准提供了依据,并提出了改进意见。至年底,卫生监测工作能完成厂矿企业有害
气体、粉尘监测和专项调查,并写出调查计划与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和改进意见
;能开展职业病调查和查体工作;对X光机射线剂量进行监测,对生活用水进行一般
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学校卫生、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各种疾病进行调查;能对公共场
所用品用具及空气中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等。1986年,对全县30台透环机
进行监测,并建立卫生防护档案和放射人员个人剂量档案。1987年,分别对驻城地直
医疗单位X线工作人员进行X线剂量监测和对7处医院进行群体X线检查,并对24处厂矿
企业进行噪音点检查,合格率仅为21.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和改进意见。
1990年,对8处自备水源水质进行调查,获数据375个,建立了水质档案。并对公共场
所服务人员进行查体,对合格者签发健康证,对不合格者除积极治疗外,建议调离工
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