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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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 晚清与民国初期,教员或塾师属于社会上层人物,人们普遍尊称其为“
先生”。但是教员、塾师经济收入菲薄,生活水平较低,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实际
保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民主政府聘选的教师,属于政府工作人员,既
负责学校教育,又参与区、村行政工作。民主政府规定,评模范、选代表、提干部、
呈报烈士,教师均同于政府干部。教师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教师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赋于“人民教师”、“人类灵
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虽然在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和教育改革中也伤害过
一些教师,但是教师仍然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党和政府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1
949年11月到1965年11月,先后有71名教师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名被评为省
模范、优秀教师或出席省文教群英会,两名是全国文教群英会代表。
“文化大革命”中,“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破坏教育,先是把教师列为“资产
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受到打击、折磨、迫害、下放劳动,接受“再教育”
;继而,批判“师道尊严”,制造冤假错案。据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受
留党察看、行政记过、开除公职、开除团籍有文字立案者达180人,受害自杀者11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教师在政治上重获解放,成为工人阶
级的一部分,参加国家各级权力机构,参与国家大事。有40名教师分别出席了县党代
会、人代会;有122名教师被评为地区优秀教师;有19名教师被国家、省授予劳动模
范、特级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儿童先进工作者、优秀园丁称号。并且有一
人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共沂水县委、县人民政府还专门
下达文件,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把“尊师重教作为县经常性大事来抓”,
并号召各行业为学校办好事、办实事。自1985年开始,每年9月10日,县委、县政府
都召开会议,庆祝教师节。教师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工资福利 清末,本县公立学堂教员工资每年制钱100吊至120吊。私塾塾师每年束
修在制钱40吊至60吊之间,塾师全年生活费用由学董和学生家长供应,具体数目则由
聘用者同塾师面议商定。民国初期,教员按等级支付月薪。高等小学正教员月薪25至
28元,副教员月薪20元。县城内初小正教员月薪20至25元,副教员10元至15元。据沂
水县1930年教育年报载,全县小学教员最高月薪28元,最低月薪7元,平均10元。县
师范讲习所教员最高月薪35元,最低25元。此外,国民政府也规定了有关教员退职、
退休养老、抚恤、年功加俸等条例。
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教师统一实行供给制,月薪为小米或高粱30至
35公斤,另有少量津贴。女教师还享受妇女干部的特定待遇。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
的教师实行薪粮制。小学教师月薪为粮80斤至110公斤(粗粮);中等学校教师月薪为
粮110至165公斤(粗粮)。
新中国成立初期,仍实行以粮代薪。小学教师一般月薪小米75至120公斤,中学
教师月薪小米75至180公斤。自1952年开始,教师待遇实行工资分制。按工资分领取
现金。高级小学教师一般是110分至130分,初级小学教师90分至130分,人均125分。
中学教师高者160分,低者120分,人均140分。其工资分值由省计划、劳动、物价部
门按粮、棉、煤、布、油等主要物资价格核定,由《大众日报》每月5日《行情》栏
内公布,一般工资分值为人民币0.22元至0.25元。教师月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分值
×工资分数=该月工资数。1955年7月统计,全县教师月工资最高者合人民币40元,
最低者合18元。
1956年,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统行货币工资制。教师工资标准为小学教师级
、中学教师级和行政级三类。评级条件是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这次工资
改革,全县中、小学教师平均每人增绝对款10.58元。提级者占教职工总数的73%,
全县教育系统增加工资总额为1228.18万元。1963年,政府又为730名教师增加工资,
升级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48.9%,全县增加工资总额81830元。此后,又分别于1972
年、1977年、1978年、1980年为部分教师提升工资。1980年全县开始实行班主任津贴
。1981年底,根据上级指示为1980年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普提一级工资。1985年又为
教师提高工资并特发教龄补贴,全县中小学教师人均纯增18.74元。1987年教师职称
评聘后,教师工资增长幅度更大。1990年中学教师平均基本工资97元,最高140元,
最低58元;小学教师平均基本工资87元,最高122元,最低52元。
民办教师工资待遇,自1958年始,实行劳动工分制。由所在村队给以略高或相当
于同等劳力的工资报酬。1976年开始,国家每月为民办教师补助4至6元,后逐渐增至
9元、10元、12元、16.5元(初中19.5元)。1982年,全县民办教师实行联教计酬,工
资民办公助统筹发放,民办教师国家补助部分月工资平均达到16元。1985年后,各乡
镇集资办学,分级管理,民办教师国家补助部分中学人均26元,小学人均23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教师除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外,还享有其他福利待遇。自1953年
始,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同年,又对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多子女教师给予补助。195
4年开始,对女教师给以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此后,对教师的探亲、福利、伙
食补贴、取暖、降温、殡葬、抚恤和离退休等均作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1984年后
,根据省政府文件,为适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办理了农转非。同时多次组织优秀教师
和年老教师到外地旅游疗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