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办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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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沂水县小学堂办学形式分公立私立两种。公立私立主要区别有三:一是公
立小学由政府拨款,私立小学则是个人捐资或数人集资兴学;二是学校管理体制有异
,公立小学由政府派员担任堂长管理学堂,私立小学则由捐资或集资者任校董负责校
务;三是学校名称有别,公立小学冠以“县立”或“区立”,私立学堂则必须在校名
中加“私立”二字,清末民初,沂水县还建有第一、二、三公学和黄山公学等,校名
虽不具“私立”二字,也系捐资或集资兴办的私立小学。此外,鸦片战争后,帝国主
义列强在中国立教堂,县内自1909年(宣统元年)始有教堂所办教会小学,学生以教徒
子女为主。
民国时期,小学仍有公立、私立之分,只是学堂改称学校。1936年县组织各区办
一种短期小学,属公立,学制一年,未及推广,抗战爆发,旋即停办。
抗日战争期间,本县解放区办有县立、区立、村立抗日小学。经费分别由县、区
、村筹划,唯业务及教师由县区统一管理分配。在游击区还办有一种两面小学,其经
费及校名由伪政权拟定审批,而学校教师及其教育内容由民主政府控制。
解放战争期间,沂水县小学分公办和民办公助两种。民办小学的经费由村负担,
教师也由村选派报区审批。
新中国建立初期,小学多为公办。自1952年始,小学中民办形式逐渐占有一定比
例。1958年贯彻教育部拟定的“国家办学和群众集体办学相结合”的办学方针,全县
发展了大量的民办小学(后又称社办小学)和早、午、晚班二部制、巡回班、山头班等
多种形式的简易小学。1960年后,县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压
缩了部分民办和简易小学。1965年县又发展了半耕(工)半读小学,这种小学也是民办
小学的一种,只是在教育计划上更加灵活,实行半日劳动半日学习。“文化大革命”
期间,半耕(工)半读小学形式受到批判废止,公民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村)管理。当时
因师资缺乏,有的几个生产大队(村)联办,称联办小学。1976年后教育拨乱反正,公
办小学由国家分配教师任教。80年代,各乡镇普遍建立中心小学,以点带面指导全乡
镇公民办小学工作,县则建立实验小学,以便总结经验指导全县小学业务。
另外,县还有一种厂矿子弟小学,系省、地在沂水设立的较大厂矿为其职工子弟
上学投资兴办。这种小学仅在师资配备和业务教学上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协助和指
导,干部任职及其规模设备皆由厂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