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小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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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废科举兴学堂,凡高初等公立小学堂其建立、停办由县衙核准;高初等私
立小学堂其建立须报县审批备案。学堂负责人称堂长。县立小学堂长由知县委任,其
职责“主管全校教育,督率堂内教员及董事司事。”私立小学堂则由办学者任校董,
校董聘任堂长负责学务。公私立高初等小学堂每年须将学堂所办事务、教学课程、教
员名数、学生入学人数、毕业人数及出入费用呈报县衙。
民国时期,小学分县、区(镇)、村三级管理。县立小学直属县政府管理,其校长
由教育局提名,县长委任。区立小学一般是完全小学,系区政府创建,行政上受县区
双重领导,校长一般由区提名,县长批准任命。村立小学是一村或数村联合举办,行
政上受区级领导。高等小学或县立完全小学,其设立、变更、废止须由县报省核准。
高初等小学内部由校长综理校务,完全小学8班以上者设教务、事务主任各1人,县立
小学规模较大者增设训育主任,专事训导。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初级小学由村文教委员会负责,完小或高小受
县区两级管理。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政府公布任命。各区下设学区管
理业务,区设文教助理,行政上统辖全区各校。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是:
决定县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核定由区、乡(镇)、村群众办小学的设立、变更
、停办;统一领导公民办小学的业务。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小学校长和教导主
任分别由县政府和县文教科(局)任命。1958年教育管理权下放,逐步执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公办全日制小学由公社(区)直接领导管理
,民办小学由生产队负责管理,仅在业务上接受公社指导。从1963年始,小学管理权
限适当上收,国家办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设置、停办以及
校长、教导主任职务任免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公社成立中共教育党支部,实行一
元化领导,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受到冲击,失去职能。小学管理体制
混乱,区村革委会、学校贫管会均制约学校工作。直到1976年后,全县小学才逐步恢
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进入80年代,全县推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
县主办和管理实验小学,乡镇主办和管理中心小学,村主办和管理村办小学,业务上
全县统一指导,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