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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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清末,县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5项,即省府拨款(官款),学田收入(也叫
产业租入),县内自筹(包括派捐、乐捐、存款利息),办学单位或个人集资募捐以及
学生交纳学金等。1907年,学务经费共收白银2000两,其中产业租入173两,存款利
息500两,官款拨给300两,公款提充500两,学生交纳266两,派捐55两,乐捐206两

民国初期,教育经费来源以盐务捐款为主,另有山会税款,串票附捐,书院旧款
基金生息,公产收益及私人捐助等。1924年以后,县教育经费收入主要分丁银附捐、
学田岁租、契税附捐、基金生息以及捐资和学费等项。丁银附捐由县政府代收,约占
教育经费总数的74.37%;学田租价收入约占教育经费总数的3.54%,1931年县有学
田864亩,年租价一般在1900元左右;教育基金一般来自书院旧款、公产收益和捐资
。1930年县教育基金3090.416元,全年生息741.7元,约占教育经费总数的1.84%;
其他杂捐约占20%。
私立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学金和办学者筹集,个别的也有学田收入,政府对办学成
效优异者给予补助。
抗日战争期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抗日根据地开展国民教育,经费十分困难,县
、区、村三级筹资办学,校舍教具因陋就简,教师实行供给制,政府发给粮食餐票和
少量津贴,学校也不收学生学费。从1945年始,县教育经费从公粮中提取,实行公粮
地方附加,以粮代款。此法一直延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教育经费总收入为麦
粮(细)118466.06公斤,秋粮(粗)324792.4公斤。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起县教育经费开始以货币形式收支,经费来源主要有国
家拨款、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群众集资、勤工俭学和学杂费等项。1956年本县国拨
教育经费为人民币9.5万元;1966年增至80.9万元;1976年达到289.20万元;1990年
增加到1515.9万元。
县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始自1986年,该年全县收教育费附加234.15万元,此后逐
年有所增长,到1990年全县教育费附加达到623.4万元。
群众集资,本县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村集体投资。实施地方教育费附加后,为减
轻农民负担,此法取消。二是县属及省、地驻沂水企业单位集资支援。三是个人捐资
。1985年全县中、小学校舍改造,仅全县各乡镇集资就达1765.90万元(包括投工投料
折款),个人捐资15万元。
学校勤工俭学项目较多,主要有校办工厂、农场、饲养种植及少量劳动服务门市
部等。1985年全县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达45.70万元。
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清末,教育经费由县衙统一管理使用。经费支出主要有教
职员薪金、公用服务用品及图书教具等项。民国初年,经费管理使用沿用清法,但经
费多是入不敷出。1915年,全县教育经费收入6993元,支出达7399元。1924年,教育
经费开始由县教育局独立管理使用。1928年,县教育局对教育经费制定以下开支比例
:行政费占18.36%,中等教育费占14.6%,初等教育费占50%,贫生贷费占2%,预
备费占13%。1929年,教育局专设教育经费委员会,专职负责教育经费的存放和支配
。1931年,县教育经费收入48370元。支出:教育行政费4710元,县立学校补助费25
600元,社会教育费6300元,贫生贷费1200元,预备和临时开支费9115元,职业教育
费2412元。全年总支出:49337元。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教育经费以粮代款,县文教科统一管理支配。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5
2年,专署对地方附加教育公粮,根据各县情况合理调剂,教师工资也以粮计算;第
二阶段是1954~1979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县人民委
员会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对省或专署下达的教育经费预算指标进行安排,再经省或专
署核定后执行;第三阶段是1980年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后,教育经费实行“划分收支分
级包干法”(俗称“分灶吃饭”)。每年财政拨款分个人和公用两部分费用。人员费占
79.09%,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助学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差额补助
费、民办教师补助费等;公用费2.91%,包括公务、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1989年
县教育系统实行简政放权,乡镇所辖农村中、小学财政全部下放到乡镇管理和使用,
加强了以“块”为主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1990年全县教育事业费支出(不包括地方
自筹和社会集资支出)达213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