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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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于1986年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在劳动服务公司设立了待
业保险科。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待业保险基金,全民单位按全部
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集体单位按每个职工每月0.8元缴纳,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度使用。享受的对象一是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是濒临破
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是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到199
0年底,全县企业全部参加了待业保险,共收缴待业保险基金715727元,发放待业职
工转业训练费214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