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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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沂水县对年老体弱职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了退休、退职、离
休三种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 县内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在各个
不同的时期对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都做了具体规定,并以其作为计发退休费
用的依据。同时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其条件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从1951年到1990年,共
办理退休工人3100人,其中全民1648人,集体1452人。
退职 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职手
续。1979年至1990年,全县共办理退职25人,其中全民7人,集体18人。其待遇按国
家规定发给。
离休 自1983年起,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
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实行离职休养。离休后其政治待遇不变。新中国成
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也参照离休干部的待遇办理了离休手续。全县共105人,其中
全民72人,集体33人。
养老基金筹集 固定工退休费用:“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各基层
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改为企业直接支付。之
后,由于县内退休职工大量增加,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了改变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略轻、略重的现象,1987年,县内根据国务院关于
改革劳动保险制度的精神,对全县企业单位的固定工费用由劳动部门实行了县级统筹
。根据统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单位按每月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
额为基数的17%提取,县以上集体企业按每月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为基
数的30%提取,然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比例,与各单位进行金额结算,通过
开户银行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将款项收取,采用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拨给原单位
发放。到1990年,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151个、11056人,其中全民单位56个、7739人
,集体单位95个、3317人,收取统筹基金451万元,下拨358万元。
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从1986年开始,由用工单位从工人被录用之月起,按合同
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向县保险事业处按时交纳,合同制工人从领到工资之月起,
按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到1990年,全县共收缴合同制工人
养老基金755万元,收缴率达98%以上。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标准从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