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工时休假 资料库:沂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5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5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实行了工时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厂矿企业、党政机关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岗位
的不同其工作时间也稍有差别。
    (二)休息时间。
    节假日:全县职工统一享受国家规定的7天节假日,即新年元旦1天;春节农历初
一、初二、初三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2天。另外
对属于部分职工群众的节日,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则休假半天举
行社会活动。
    公休日:全县职工一般每工作6天,1天公休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
队等单位一般是星期日休息,企业单位一般采用轮休的办法,每年公休日不少于5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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