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女工保护 资料库:沂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5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5/section/4/article/5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1年,沂水县劳动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保护的意见》,对女 工“四期”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即:要切实做好女职工月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 调轻不调重,调低不调高,调日不调夜,调直不调弯;产期工资照发;哺乳期每天工 作时间内喂奶2次,每次15分钟。1988年7月21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一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降 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合同;二是女职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必须加以保护;三是 女工产假期由56天改为90天;四是各单位要设置妇幼卫生室。到1990年底,各企业建 起了托儿所、浴池、更衣室、女工休息室。女工比较集中的毛巾厂、针织厂、邮电局 、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化肥厂等单位还成立了女工保护委员会,以维护女 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