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女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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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沂水县劳动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保护的意见》,对女
工“四期”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即:要切实做好女职工月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
调轻不调重,调低不调高,调日不调夜,调直不调弯;产期工资照发;哺乳期每天工
作时间内喂奶2次,每次15分钟。1988年7月21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一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降
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合同;二是女职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必须加以保护;三是
女工产假期由56天改为90天;四是各单位要设置妇幼卫生室。到1990年底,各企业建
起了托儿所、浴池、更衣室、女工休息室。女工比较集中的毛巾厂、针织厂、邮电局
、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化肥厂等单位还成立了女工保护委员会,以维护女
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