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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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报酬 民国时期,全县经济落后,工商业大多以手工业、家庭作坊和私营商号
为主,自己经营,不需支付工资。少数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私营商号如“广盛”、“
聚丰”、“源祥布店”、“隆盛和酒店”四大商号和1921年的“隆盛泰石印局”,仅
雇用几个或十几个伙计进行生产经营,年终支付微薄的报酬。工资报酬多不统一,支
付办法也不尽相同,随年景和行情不断变化。劳动者为生活所迫、长年累月地工作,
所得报酬仅能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供给制 抗日战争时期的党、政、军工作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学校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由于当时处于战争年代,供给
标准极低,仅能供给部分生活所必须的用品。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统一的供给
制标准在全国实行。同年沂水县执行的标准是:①菜金及燃料分大、小灶,大灶每人
每月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菜金按大灶的2.5倍
折算,煤0.65公斤或木柴1.5公斤;小灶:菜金按大灶的3.7倍折算,煤0.75公斤或木
柴2公斤;②粮食每人每天0.75公斤。③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
,棉衣3年2套,棉帽1顶,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蚊帐5年1顶。
④津贴:分为普通津贴与技术津贴。普通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理发费(折小
米)1公斤;2至3个月牙粉一包,肥皂一块;每半年牙刷一把,毛巾一条。另外勤杂人
员每月烟叶0.25公斤,区长级以下干部纸烟5包,县长级干部纸烟10包。技术津贴,
每人每月甲等2.5斤肉、乙等2公斤肉、丙等1.5公斤肉、丁等0.5公斤肉。享受技术津
贴的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医生、护士长、司药、电务员及农林水利畜牧等技
术人员。
另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都按实
物发给个人。
包干制 1952年开始实行供给制标准,除伙食、服装供给外,津贴以一定的实物和
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时称“小包干”。以职务为基础,参照德、才
和资历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3.6万元至4.1万元(旧人民币)。伙
食费和服装按工资分发:每人每月大灶75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每工资分中的
实物含量为:食粮0.4公斤、白细布0.067米、植物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
1954年6月,把供给制加津贴的“小包干”制改为“大包干制”,即除保留妇婴
费和老年优待费的供给外,其它全部按不同级别及标准包干给个人。其工资分值根据
当时当地报纸所载市场价格为准,折算旧币发给个人。
货币工资制 1955年8月,全县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了货币工资制。改货币工资
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及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用公家房屋的和使用公
家家具一律纳费。对因子女多在生活上困难者,从职工福利中予以补助。同时废除了
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为30个级别,全县执行最高的为
16级,86元,技术人员为19个等级,生产工人为10个等级。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
月标准工资的6%实行了物价补贴。1956年8月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商、贸、粮、农、林、水、文教、体育、广播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全国11类区工
资标准,沂水县为3类区,工矿企业干部实行了职务工资,生产工人较普遍地实行了
八级工资制。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
①八级工资制:根据各种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把工资
分为八个等级。到1984年全县有八级工22人。1986年7月进行了调整,工资标准仍为
八级,但各级之间设副级,共15个等级。全县执行起点工资36、35元的工资标准。
②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干部的职务、职责的繁简、工作条件、技术复杂程
度等确定职务工资标准。从厂长到办事员、技术员分为13类职务。1985年,对原职务
工资进行了套改,企业干部工资标准改为17级,每级间加副级。1986年7月全县统一
执行37~270元的工资标准。
③结构工资制:1985年7月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
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部分。
④岗位工资制:1986年,县毛巾厂、针织厂等企业实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
的“五岗工资制”(按技术高低、工序复杂程度分为一、二、三、四、五岗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