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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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企业单位制定厂规厂纪,建立奖惩制度,对违犯纪律的职工,企业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给职工警告、记过、降职、留察、开除等处分,保证了企业良好的
生产、工作秩序。1986年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辞退违
纪职工暂行规定》,把劳动纪律纳入合同化管理轨道,强调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
和义务,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办公室进行仲裁。为了尽量减少
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在企业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53个,发展调解委员会成员772人
,举办调解委员会成员培训班6期,培训710人。对劳动合同进行了签证,到1990年底
,共签证各类劳动合同11196份,其中合同制工人9061份,临时工1520份,乡镇企业
241份,劳务工374份。由于95%以上的劳动争议经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得到解决,
全县到1990年底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起,并全部结案,其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7起,因除名引起的争议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