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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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前县内无统一的用工制度,私营工商业招用工人,不分工种类别,
用则用,不用则退。50年代以后,全县实行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同时,根据需
要也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多种形式用工。1984年改
革劳动制度,新招工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形成了一种新的用工制度。
固定工 固定工制度是全县一直使用的主要用工制度。50年代初期,政府实行了就
业登记、介绍就业及公私合营后的过度就业等,在国家计划之内,由国家“统包统配
”,成为固定工。全县共有20368人。
临时工 1950年前,县内临时工主要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或工作,如房室修
缮、棉花加工、烧锅炉等。由于使用临时工比较混乱,1951年根据省劳动局的通知精
神对临时工的使用进行了整顿,临时工必须与所用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待遇、职责等
,所以临时工又称合同工。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高指标的影响,全县各单位大批
招用临时工从事常年性的顶岗生产。1971年11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常年性工作岗位
上的临时工进行了转正(一次就958人),或纳入计划管理(时称计划内临时工)。但是
由于企业劳动管理混乱,加之不正之风的影响,限制、压缩、清理临时工工作一直未
能奏效,致使大量临时工涌入企业。到1989年9月,全民单位临时工多达1500多人,
从10月份开始,根据省政府1988年133号文件对全民单位的临时工进行了清理整顿,
至1990年底共清退临时工1007人,并有492名临时工留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亦工亦农 全县自1966年开始实行亦工亦农轮换制度,1971年停止,并将亦工亦农
转为正式工。1975年,随着县办、社办企业的发展,全县又恢复实行了亦工亦农轮换
制度。从人多地少,劳动力多,收入少的社队调用,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签定亦工
亦农合同书,定期轮换,月工资的40-50%交所在社队,社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
分配口粮。1975~1979年,全县每年都招收一批亦工亦农,分配到全民企事业单位从
事生产工作,5年共招收4365人。之后即停止招收并进行了清理整顿。到1983年底,
全县亦工亦农仍有2858人,这些人经过几年的工作,大部分顶岗从事常年性生产,有
的已成为生产技术骨干或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1989年9月根据鲁政发(1988)133号文
件,将一直在企业工作而未间断的亦工亦农1305人,办理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手续,至
此亦工亦农用工形式停止。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到1985年底,除国家统
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外,县内新招工人全
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
合同书,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
除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双方的义务与权力等,并经劳动仲裁部门签证
,具有法律效力。到1990年底,县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达10592人。其中城镇合同制工
人8795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7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