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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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消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
罪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暂行规定,给予一定的处分,如情节较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惩戒种类:1941年省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申斥、记过、免职三种。1943年
省修正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六项。
1952年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
行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自此以后,惩戒的种类未再变更。行政人员的惩戒,按照干部的职级,由相应的行
政机关核准后执行,并须报经上级机关备案。
1966年前,沂水县行政监察工作,除对日常发生的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外,主要围
绕历次政治运动进行的。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被到行政处分的54人,其中开除
7人,开除留用察看的7人,撤职2人,记大过26人,记过4人,降级8人。1955年3月至
1957年11月审干中,受行政处分的26人,其中撤职12人,记过4人,其他10人。1958
年2月第二次审干中,受处分27人,其中开除2人,开除留用察看3人,撤职2人,记过
17人,其他3人。1957年下半年至1958年的反右派斗争中,全县有346名干部被错划为
反、坏、右分子,其中右派分子237人,反革命分子70人,坏分子39人。1958年至19
59年整风补课、反右倾运动中,被错划处理受各种行政处分的干部42人,戴“右倾分
子”帽子的134人,23人受到了批斗。1960年结合“三反”运动,受理干部违纪案件
153起,其中贪污案件46起,受行政处分的24人,其中开除4人,撤职14人,记大过3
人,记过3人。1961年受理监察案件34起,其中贪污案件23起,道德败坏案件4起,失
职案件5起,违法乱纪案件2起。其中被开除处分的4人,撤职1人,记大过1人,其他
3人。1962年受理贪污盗窃违法乱纪案件19起,处理12起,受开除处分的3人,撤职2
人,降级1人,记大过4人,记过1人,另解雇1人。1963年受理监察案件37起,被开除
的3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撤职3人,降职2人,记大过2人,免予处分3人。1964年
查处案件38起,其中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的案件占90%,其中开除的8人。1965年查
处62起案件,结案54起,其中违法乱纪6件,贪污14件,道德败坏31件,其他3件。免
予处分3人,记过6人,记大过18人,降级6人,撤职10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开除的
6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监察工作受到很大冲击,机构被砸烂,
正常的监察工作停止。大批干部被错打成叛徒、特务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据
统计,在“文革”中,全县被审查的干部610余人,其中被开除的22人,开除留用察
看的17人,撤职、降级的34人,其他行政处分的82人。
1975年10月,县人事局建立后,按照国家机关工作惩戒的有关规定,恢复了行政
监察工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
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复议,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一批冤
、假、错案,对受错误处理的干部,撤销了处分,恢复了名誉。经复查,“文化大革
命”中全错全纠的案件涉及296人,部分错部分纠的63人,维持原处理的251人,平反
纠正数占总立案数的58.9%。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对反右派斗争中错划为
“右派”241人全部予以纠正,有78人重新安排了工作,14人调整了职务,25名办理
了退休手续。另外有49人恢复了党籍。对因右派问题受牵连的家属子女也进行了妥善
安排,其中有6人安排了工作,5人办理了退休,撤销处分的1人,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12人。对1964年至1966年“四清”运动中立案审查处理的130名干部的案件
进行了复议,全错全纠的5人,部分错部分纠的4人,维持原处分的121人。占立案总
数的70%。对其他时期的案件也进行了复核,全县此类案件共复议201件,其中建国
前处理的11人,“三反”运动中的5人,“肃反整干”时的44人,平时处理违纪案件
的67人,其他运动中处理的74人。经复查,全错全纠的120人,部分错部分纠的29人
,维持原处分的52人,纠正面占复议总数的74.1%。
1988年3月县监察局根据中央监察部的指示,重点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违纪
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到1990年底,共查处案件46起58人,共没收赃款、非法所
得和违法财经纪律款额43.5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6万元,并对有关人
员分别给予了处分,其中1人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沂水县干部惩戒情况统计表

┌──┬──┬───────────────────┐
│年份│惩戒│ 处分类别(人) │
│ │总数├─┬─┬───┬─┬─┬─┬───┬─┤
│ │(件)│警│记│记大过│降│降│撤│开除留│开│
│ │ │告│过│ │级│职│职│用察看│除│
├──┼──┼─┼─┼───┼─┼─┼─┼───┼─┤
│1976│14 │ │ │1 │ │ │ │13 │ │
├──┼──┼─┼─┼───┼─┼─┼─┼───┼─┤
│1980│10 │5 │ │3 │1 │ │ │1 │ │
├──┼──┼─┼─┼───┼─┼─┼─┼───┼─┤
│1981│5 │ │3 │1 │ │ │1 │ │ │
├──┼──┼─┼─┼───┼─┼─┼─┼───┼─┤
│1982│12 │ │ │2 │ │ │3 │7 │ │
├──┼──┼─┼─┼───┼─┼─┼─┼───┼─┤
│1983│14 │ │3 │1 │ │ │ │7 │3 │
├──┼──┼─┼─┼───┼─┼─┼─┼───┼─┤
│1984│11 │ │ │2 │ │ │ │5 │1 │
├──┼──┼─┼─┼───┼─┼─┼─┼───┼─┤
│1985│9 │ │ │1 │ │1 │1 │6 │ │
├──┼──┼─┼─┼───┼─┼─┼─┼───┼─┤
│1986│18 │ │ │1 │ │ │ │13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