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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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委员会,具体办理行政监察业务。1955年监察委员
会撤销,行政监察工作交由人事科办理。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设立监察室,1959年
撤销监察室,监察工作复归人事科负责。“文化大革命”中,监察工作由县革委组织
组负责。1975年人事局建立后,行政监察工作由人事局办理。1987年12月,县人民政
府设立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工作。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办公室、信访科
、监察科、案件审理科,编制16人。1989年6月,增设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举报中心,与信访科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一副局长兼),副主任1人(由信访科
长兼),局编制19人。至1990年增至22人。
1989年11月,全县31个乡镇和17个县政府工作部门始设监察室,主任多数由单位
纪检书记(或纪检组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