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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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领导下的县区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供给制。根
据干部的职务和参加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为大、中、小三种灶别。1938年至1949年,
地方干部大灶标准为,每人每月60斤小麦,30斤蔬菜,1.5斤食油,6两食盐,1斤猪
肉,4两烟叶,90斤柴草。出差在外吃饭交餐票。县委书记、县长、参议长享受小灶
;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干部,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干部,享受中灶;其他干部
一律是大灶。伤病员在病休期间,享受中灶或小灶。抗日战争时期,除供应粮、柴、
菜金外,地方干部的穿衣,由政府供给或自己解决。随着形势的好转,供给项目逐年
增加,到1949年正式规定:每人每年一身单衣,两年一身棉衣,并增加了过节费、保
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医疗费和补助费等。学校教师的待遇,按粮计发,具体
标准是:初小教员,每人每月秋粮160斤,麦粮20斤;中心小学校长和高小教员,每
人每月秋粮180斤,麦粮20斤;高小校长及县学教员每人每月秋粮200斤,麦粮20斤。
工资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全县工作人员除小部分实行
工资制外,大部分人仍实行供给制。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命令,统一了供给制标
准。1950年全县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即按供给制标准将个人生活费部分折发代金
。大灶每人每月折代金旧人民币126542元,中灶180655元,小孩保育费148600元,保
姆费115500元,医疗费10000元。1952年3月,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
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供给制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的办法
,7月,政务院又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工资制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以“工资分”做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供给制的
,伙食、被服、津贴供应部分改按工资发放,大灶每人每月70工资分,中灶65工资分
。每个工资分值为旧人民币2300元。每工资分实物含量: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
,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工资制人员的待遇也按工资分制执行

1952年9月,全县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按工作人员的职务、德才,适
当照顾资历的原则,对供给制、工资制人员分别评定了工资等级,从县长至勤杂人员
供给制为8~29级(从85分至516分),工资制人员为14~29级(从85分至432分)。1954
年6月按政务院的命令,将供给制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起来,划分为29个等
级,并对全县工作人员重新评定了工资等级,将300余名供给制人员转为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
币工资制的命令》后,全县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6月,国家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进行改革,取销工资分制度
和物价津贴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政务等级工资制。采取“一职数
级,上下交叉”的形式,确定了工资标准表,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工程
技术人员分18个级,并按产业分为五种。同时,按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及工作生活
条件,将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沂水县执行三类区。全县从8月中旬至9月中旬,
评定了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从县委书记、县长到勤杂人员,分别评为13级至30级。
1985年,国务院决定再次改革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取销了原来
工资等级级别,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
龄津贴、奖励津贴等几个方面组成。按规定,全县中小学教职工,从1985年1月1日起
,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
。1953年,本着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解决工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担任
区长、科长职务,工资在职务线以下的15名干部提了级。1954年1月和10月分别为全
县337人升了级,占总人数的48.85%,其中因职务升级的26人,占调级人数的7.3%
,因工作积极升级的331人,占调级人数的92.7%,两次调级提高工资分2338分,比
原工资分提高32.7%。1956年,对部分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310名干部职工的工资
进行调整,其中县级27人,区级249人,一般干部446人,勤杂人员90人。升级面占总
人数的38%,升级后人均月工资由46.7元上升到52.9元。1959年,本着一般不动,个
别调整,按劳取酬的原则,为部分干部调整了工资。其中党政机关提级的73人(县级
机关38人,公社干部35人)。1963年工资调整,全县有干部职工6182人,提级的2759
人,增资14244元,标级1119人,增资3442元。在95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提级的
491人,增资3036元,标级的66人,增资243元;文教卫生单位2103人中,升级1019人
,增资4613元,标级的41人,增资142元。1971年,全县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与上述
职工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普升一级工资。全县属调资范围的3302人
,升级的3156人,其中调两级的357人;工资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资的447人;未调
级与调级人员平衡而增加工资的1257人。因调资增加工资额18651元,其中调级人员
增加工资额17653元,平均每人增资5.6元,未调级与调级人员平衡增加工资额998元
,人均增资0.78元。1977年的调资,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政治表
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水平等四项标准,将职工的工作年限与表现结合起来
进行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普升一级
,其余职工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按40%升级面升级。到1977年9月底全县有干部14
22人,其中有742人升了级,月增资3861元,人均增资5.2元。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
单位中,成绩特别突出,提职后工作表现好,工资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控
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全县有160人升了级,29人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按劳动
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作为考核依据,将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资,升
级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40%。这次全县党政群机关在调资范围的1815人,有726人升
了级。1981年,为解决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
员、医疗卫生人员及部分体育工作者调整了工资。其中对成绩突出,贡献大,工龄长
,表现突出的,可升两级。这次升级的3158人,其中升两级的767人。1982年调整国
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长
期病休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都可普调一级工资。其中对相应年限入伍相应工资级别
和职务的可调两级工资。全县属这次调资范围的2548人,升级的2471人,其中升一级
的2266人,升两级的205人。未升级的77人,其中因违背计划生育未升级的47人,因
犯严重错误受处分的3人,因旷工未升级的1人,因长期病休未升级4人。因1971~19
79年连升三级再未升级的19人。暂缓升级的3人。1984年全县符合浮动工资的1419名
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了浮动一级的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
1985年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按原工资标准增加副
食品价格补贴和年度经费结余各5元,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其中属1982年6月以
前入伍,表现较好的,可高套一级,达不到职务最低线的,可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线。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共有职工4223人,改革中照发原工资的2人,就近套级的
116人,高套一级的3792人,因犯错误未高套的3人,按新工资标准定级的12人,尚未
转正定级的69人。这次工资改革全县月增资额69172.74元,人均16.38元。1986年下
半年,对198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推算到1982年6月底以前,又符合
高套条件的人员,在原就近套级的基础上高套一级工资。全县高套的340人,其中党
政群机关和教育系统以外的事业单位35人。为1975年以后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10名原部队团营职干部,比照地方干部相应职务,确定了职务工资。其中副团职对
应副县职的4人,正营职对应正科级的6人。根据鲁工改(1986)10号文件精神,为196
6年前参加工作,工资制度改革时原为行政19级(含相似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在
原套改工资基础上,提升了一级工资。全县升级2864人,其中国家机关736人,教育
系统1363人,卫生系统235人,农林水系统277人,其它事业单位215人,专业性行政
公司38人。根据鲁工改(1986)5号文件精神,对工资改革前,工资额低于国家规定原
标准工资的职工,按照原标准工资额套改了新的工资标准。全县调整126人,其中,
卫生12级5人,农技11级17人,工人级104人。据鲁工改(1986)7号文规定,为正副科
级干部179人,由六档套进五档。同时为1985年1月至1985年7月期间离退休的61名干
部理顺了工资。
福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的指示,全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解决
职工的困难。1953年,上级拨来福利费旧人民币60894138元,多子女补助费1128500
0元,特殊困难补助费2871690元。主要用于解决因受灾家属衣食困难无法生活者;子
女多,无劳力,别无其他收入生活不能维持者;患严重疾病,影响生产,药费过多而
造成生活困难者。经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给予补助。全县享受常期补助的5人,临
时补助的200余人。1954年,为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等困难,国家建立福利
费制度,解决干部因疾病、子女多等原因造成的困难。本着“困难大者多补助,小者
少补助”的原则,使职工家属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的水平。1954年,上级拨给全县福利
费旧人民币15517万元,共发放12674万元,发放447人,占总人数的54.1%。1955年
,根据省人事局规定,工作人员工资扣除15元后,家庭平均每人达不到6~12元的为
家庭生活困难者可酌情补助,但最多不得超过工作人员工资的50%至70%。1956年,
据上级规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福利费,由县人事科具体掌握使用。福利费主要
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集体福利事业,如机关、托儿所的补助和其他特殊困
难等。1962年,县、社党政机关福利费由县福利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按每人每月0
.7元标准提取。1965年福利费按职工每人每月一元标准提取。在个人补助中,注意把
政治教育与物质帮助相结合,采取自报公议的方法进行。对因多胎生育造成困难的,
一般不予补助。对拖欠生产队口粮款等债务的,一般直接将补助费发到生产队。“文
化大革命”中,对历年结余的福利费实行冻结,干部困难补助也一度停止。
1976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1981年1月起,全县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5年之后,福利费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干部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也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在生、老、病
、亡方面,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完善了各项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
或病故后,其遗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规定享受补助。
1957年4月,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发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
病故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补助。其标准是:两
口人的每人每月7元,三人及以上的每人每月6元。1964年1月遗属补助费改由单位行
政、事业费开支。遗属照顾的范围为死者直系亲属,父夫年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
子女16岁或16岁以上在校生。随着经济的发展,遗属补助标准也逐步提高。1986年4
月,对遗属补助标准又进行了调整: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
户口的每人每月12元,烈士或孤身遗属每人每月提高5元。对抗日战争前、抗日战争
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配偶及无其他子女的父母,是非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分别为45元、43元、35元、30元;是农业户口的分别为36元、34元、31元
、26元。双方工作一方牺牲病故后,另一方基础工资在68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
费,超过68元的,扣除超过部分的1/2,负担遗属生活费,其余遗属按标准进行补助
。此规定执行至今。根据上级规定,为全县353名病故干部办理了遗属补助手续。
疾病待遇 从1952年6月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1965年10月规定,挂号费和出诊费由个人缴纳。1971年省革委规定,经本地医院转
诊到外地的车船费、旅馆费给予报销。1974年7月后,对贵重滋补药品,除用于抢救
危重病人或治疗公伤人员外,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也不断调
整。1981年4月,国务院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两个月以上至六
个月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六个月
以后的,工作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
参加革命的,发原工资的90%,符合离休条件的原工资照发;病假工资低于30元的按
30元发给。
生育待遇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规定: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56天。难产或双
生的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生意见可给产假30天以内。产假
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实行公费医疗。1979年后,对只生一胎的女
职工,给予产假85天。
休假探亲 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
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七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一天,“十一”国庆节两天
,新年一天。另外,“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分别放假半天。1958年,国务
院规定了同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颁布
了职工探亲的待遇规定: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父母、子女分居两地
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
各种补贴 1965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给予国家职工每人每月2元的粮价补贴
。1979年11月提高主副食品销售价格后,给予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干部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基础工资内。1978年后,对家距工作地
点4公里以上及因公骑个人自行车的人员,每年补贴自行车修理费18元。1978年后,
给予职工每人每年12元取暖补助费。1980年11月发给职工洗理费,男每人每月2元,
女每人每月2.5元,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4.5元。1984年11月,每人每月发书报费
4元。1985年,每人每月发肉食补贴4元。1979至1980年,每人每年发经费包干增收节
支奖13元;1981年至1983年,按干部1个月平均工资数发放,每人每年58元。1984年
起,改按每年干部两个月平均工资数发放。
退休 离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把工人、干部的退
休规定统一了起来。1978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
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1958年的《暂行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规定:党政机
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
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
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至此,我国的干部
退休制度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1978年5月以前,退休费标准:主要按退休人
员工龄长短计发;因公致残或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再酌情加发原工资的5%-15%的退
休费。从1978年6月起,改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两个条件来确定退休费,即: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
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计发。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
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护理费。饮
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对
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可提高5%至10%,但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1956年1月至199
0年底,全县有2370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退职改退休的51名。
1958年6月以后,国家根据革命工作人员在各个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离职休养的政策。1979年至1990年根据上级政策的规定,全县共为
1343名老干部办理了离休和退休改办离休手续,其中离休的135人,退休改办离休的
1208人。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3人,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2
29人,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521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
0日参加工作的590人。县委、县政府对离休老干部十分关心,为使老干部安度晚年,
先后投资55万元,在新建东路修建一处离休干部休养所,到1986年共建成较高标准住
房28套,安置离休干部20人。在本单位或回原籍居住的离休干部也都得到妥善安置。
1981年县委设立了老干部工作科(1985年改称老干部局),各乡镇配备了老干主任。为
供老干部学习和娱乐在全县共建32处老干部活动室,建立32个离休干部学习小组。为
做好离休干部的保健工作,建立了离休干部定期查体制度,每年春秋两季对离休干部
进行全面检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及时报批了护理费,同时在县医院和各乡镇医院建
立了离休干部病房或病床。每年的重要节日县委、县政府都派人慰问离休干部,对老
干部的粮、油、煤节日生活品的供应从优照顾。
退职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国家干部退职的规定,至1965年底全县共有942人办
理了退职手续,其中,1957年3月至1958年6月在国家机关整编精减工作中,有264名
干部退职。1961年至1965年精减中,退职干部678名。1966年后,干部很少有办退职
的。1986年,对1957年至1960年整编期间退职的老干部给予定期补助,抗日战争时期
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
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等级线统计表

1956年7月执行

┌──┬─────────┬─────────────────────────┬─────────────────┐
│级别│工资标准(元) │ 县 级 │ 区、乡(镇)级 │
│ ├────┬────┤ │ │
│ │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 │
├──┼────┼────┼────┬─────┬────┬────┬────┼────┬────┬──┬────┤
│13 │143.0 │147.0 │县长、副│ │ │ │ │ │ │ │ │
├──┼────┼────┤县长 ├─────┼────┼────┼────┼────┼────┼──┼────┤
│14 │127.0 │131.0 │ │ │ │ │ │ │ │ │ │
├──┼────┼────┤ ├─────┼────┼────┼────┼────┼────┼──┼────┤
│15 │114.5 │117.5 │ │ │ │ │ │ │ │ │ │
├──┼────┼────┤ ├─────┼────┼────┼────┼────┼────┼──┼────┤
│16 │102.0 │104.5 │ │ │正副院长│ │ │ │ │ │ │
├──┼────┼────┤ ├─────┤、正副检├────┼────┼────┼────┼──┼────┤
│17 │91.0 │93.5 │ │正副科(局 │察长 │ │ │ │ │ │ │
├──┼────┼────┤ │)长 │ ├────┼────┼────┼────┼──┼────┤
│18 │80.5 │83.0 │ │ │ │审判员、│ │ │ │ │ │
├──┼────┼────┼────┤ │ │执行员、├────┼────┼────┼──┼────┤
│19 │72.0 │74.0 │ │ │ │检察员 │助理检察│正副区长│ │ │ │
├──┼────┼────┼────┤ │ │ │员 │ ├────┼──┼────┤
│20 │64.0 │66.5 │科员、书│ │ │ │助理审判│ │ │ │ │
├──┼────┼────┤记员 │ ├────┤ │员、 │ ├────┼──┼────┤
│21 │57.0 │59.0 │ │ │ │ │ │ │ │ │ │
├──┼────┼────┤ ├─────┼────┤ │ │ ├────┼──┼────┤
│22 │51.5 │53.0 │ │ │ │ │ │ │助理员正│ │ │
├──┼────┼────┤ ├─────┼────┼────┤ │ │副乡(镇)├──┼────┤
│23 │45.5 │47.0 │ │ │ │ │ │ │长 │ │ │
├──┼────┼────┤ ├─────┼────┼────┼────┼────┤ ├──┼────┤
│24 │40.0 │41.0 │ │办事员 │ │ │ │ │ │文书│ │
├──┼────┼────┼────┤ ├────┼────┼────┼────┤ │ ├────┤
│25 │34.5 │35.5 │ │ │ │ │ │ │ │ │ │
├──┼────┼────┼────┤ ├────┼────┼────┼────┤ │ ├────┤
│26 │30.0 │31.0 │ │ │ │ │ │ │ │ │ │
├──┼────┼────┼────┤ ├────┼────┼────┼────┤ │ ├────┤
│27 │27.5 │28.5 │ │ │勤杂人员│ │ │ │ │ │勤杂人员│
├──┼────┼────┼────┼─────┤ ├────┼────┼────┤ │ │ │
│28 │25.5 │26.0 │ │ │ │ │ │ │ │ │ │
├──┼────┼────┼────┼─────┤ ├────┼────┼────┼────┤ │ │
│29 │23.5 │24.0 │ │ │ │ │ │ │ │ │ │
├──┼────┼────┼────┼─────┤ ├────┼────┼────┼────┼──┤ │
│30 │21.0 │22.0 │ │ │ │ │ │ │ │ │ │
└──┴────┴────┴────┴─────┴────┴────┴────┴────┴────┴──┴────┘

沂水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年份工资统计表

┌───┬────┬──────┬──────┐
│年份 │人数(人)│工资总额(元)│人均工资(元)│
├───┼────┼──────┼──────┤
│1955年│701 │32395.48 │46.21 │
├───┼────┼──────┼──────┤
│1961 │1318 │61917.5 │47.02 │
├───┼────┼──────┼──────┤
│1962 │1158 │54994.38 │47.49 │
├───┼────┼──────┼──────┤
│1963 │951 │46992 │49.41 │
├───┼────┼──────┼──────┤
│1972 │1531 │75407 │49.25 │
├───┼────┼──────┼──────┤
│1976 │1623 │79894.91 │49.23 │
├───┼────┼──────┼──────┤
│1978 │1125 │51440.36 │45.72 │
├───┼────┼──────┼──────┤
│1980 │2031 │98715.7 │48.60 │
├───┼────┼──────┼──────┤
│1981 │2195 │109173 │49.74 │
├───┼────┼──────┼──────┤
│1984 │1748 │131121.8 │75.01 │
├───┼────┼──────┼──────┤
│1986 │2248 │262410.3 │116.66 │
├───┼────┼──────┼──────┤
│1990 │2579 │397821.8 │154.25 │
└───┴────┴──────┴──────┘

革命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统计表

┌────┬─────────┬──────────────┐
│年份 │丧葬费标准 │备注 │
├────┼─────────┼──────────────┤
│1950.12 │800斤(小米) │ │
├────┼─────────┼──────────────┤
│1952 │1000斤(小米) │后调为420工资分,0.2311元/分│
├────┼─────────┼──────────────┤
│1953 │100万元(旧人民币) │ │
├────┼─────────┼──────────────┤
│1954 │150元 │ │
├────┼─────────┼──────────────┤
│1977 │240元 │ │
├────┼─────────┼──────────────┤
│1989.9始│500元 │ │
└────┴─────────┴──────────────┘

革命工作人员怃恤标准统计表

┌────────┬──────────────┬───────────────┐
│职务 │牺牲 │病故 │
│ ├────┬────┬────┼────┬────┬─────┤
│ │1950 │1952 │1953、5 │1950 │1952 │1953.5 │
│ │(小米斤)│(小米斤)│(旧币) │(小米斤)│(小米斤)│(旧人民币)│
├────────┼────┼────┼────┼────┼────┼─────┤
│勤杂人员 │600斤 │1200斤 │140万元 │450斤 │900斤 │110万元 │
├────────┼────┼────┼────┼────┼────┼─────┤
│区长、科长及以下│800斤 │1800斤 │210万元 │600斤 │1350斤 │160万元 │
├────────┼────┼────┼────┼────┼────┼─────┤
│县级人员 │1000斤 │3000斤 │350万元 │750斤 │2250斤 │260万元 │
└────────┴────┴────┴────┴────┴────┴─────┘

1955年3月调整的怃恤标准表

单位:元

┌──┬───┬───┬───┬───┬───┬────┐
│级别│25~29│23~24│19~22│17~18│14~16│13级以上│
├──┼───┼───┼───┼───┼───┼────┤
│牺牲│180 │230 │280 │350 │450 │650 │
├──┼───┼───┼───┼───┼───┼────┤
│病故│150 │200 │230 │280 │360 │520 │
└──┴───┴───┴───┴───┴───┴────┘

1979年11月颁发的怃恤标准表

单位:元

┌──┬────┬───┬───┬─────┬────┬─┐
│职级│13级以上│县级或│科级或│一般干部 │工勤人员│ │
│ │ │14~17│18~20│或21级以下│ │ │
├──┼────┼───┼───┼─────┼────┼─┤
│牺牲│700 │650 │600 │550 │500 │ │
├──┼────┼───┼───┼─────┼────┼─┤
│病故│600 │550 │500 │450 │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