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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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至1928年6月,北洋军阀主鲁初期,县沿用清制,有三班六房。1913年县衙改
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1914年废除幕僚,撤销三班六房,县公署设总务、民事、
财政、司法4个科,各科设科长、科员、干事、录事等人员,供使役者改称司法警察
,并设警察队和监狱。1917年视学所改称劝学所,1923年改称教育局。1918年设地方
款产处,管理地方公款公产,赋税杂捐等收入,后改称地方行政管理处。1920年设劝
业所,1925年改称实业局,分农、工、商3个组。1912年至1928年,县公署人员编制
为:县知事1人,总务科4人,民事科5人,财政科5人,司法科6人,劝学所(教育局)
3人,劝业所(实业局)3人,政警队61人,警察总队101人,总计189人。
全县仍为125个社,每社设社长1人。
1928年6月,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共有职员75人。县政府下设
秘书室(掌机要),有秘书1人,事务员1人;第一科(民政),有科长1人,科员3人,事
务员2人;第二科(财政),有科长1人,科员3人,录事2人;财政局(地方财政),有局
长1人,事务员2人,录事1人,工友2人;建设局,有局长1人,事务员2人,技术员2
人,录事1人;教育局,局长1人,事务员2人,视导员3人,其他1人;公安局,有局
长1人,巡官2人,事务员2人,警士30人,录事长1人,录事1人;录事处设录事长1人
,录事5人。到1934年国民党沂水县政府职员仍是75人,其办事机构除保留秘书室、
第一科和公安局外,调整为第二科(税收),第三科(财政),第四科(建设)和第五科(
教育),撤销录事处,设司法处,有主任1人,审判官1人。
北洋军阀主鲁期间,沂水县知事由山东督军、省长任免。国民党统治时期,沂水
县长为荐任制,根据1929年颁发的《县长任用法》“年龄三十岁以上,考试及格及教
育部门认可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攻读法科、政治、经济社会各学科的,有毕业证书,
并曾经委任官两年以上者,可任命为县长”,“县长的任命,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
府议定任命之”,1933年改为“由省府呈请民政部,由民政部转呈国府任命之”的规
定,任命县长,任期三年。按1929年公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县政府各科长由县府
呈报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任命。但由于战争频繁,加之国民党又有法不依,这
些规定从来就没有实施过。从1929年至1948年的20年间,国民党沂水县政府就先后任
命了29任县长。其中1930年任命的县长金醒五任职只有一天。

附:日伪沂水县公署职员
1939年6月至1944年8月,日本侵略军占据沂水城,在沂水县设立伪政权,称沂水
县公署,县公署设知事1人(中国人任),顾问1人(日本人任),其行政机构设一室四科
:即秘书室、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宣传科。秘书室设中文秘书、日文秘书各1
人,财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3人,雇员3人;建设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
,办事员3人,雇员3人;教育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3人、雇员2人;宣传科
设科长1人,科员2人。县还设有警察总所和分所,有197人,县警备大队有1000人。
县知事为荐任制,由伪省长呈伪内政部转呈伪国府任免,因情况紧急须临时代理时,
可由道尹委派,呈报伪省公署备案。伪县公署秘书、警察所长,各科科长,由县知事
呈报伪省长任命,并分呈道公署备案。科员、办事员由县知事委派,并呈报上级备案

日伪县公署在益新公路两则的城关、高桥、马站、苏村、河阳等5个区设伪区公
所,区下划乡,乡下实行保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