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末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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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府、州、县官署中属国家编制以内的人员,分为官、吏、差役三部分,官有定员
,吏有专职,役无定额。官是政府任命的人员;吏不属政府任命而由官署主官派充,
其主要事务是办理公文;差役是官署中具有士兵性质的人员。官、吏、差役都是按照
国家的规定而设置的人员,薪俸由国库支付。清代各级地方县衙中,设有吏、户、礼
、兵、刑、工六房。吏房负责人事管理,户房管理户籍财税,礼房管理学务、礼俗,
兵房管缉捕、邮驿,刑房管狱讼,工房管河道、水利、城工、桥梁及其他事项。六房
中只有吏而没有官。官署中差役分为三个班:壮班警卫官署;快班(又名捕班)搜捕罪
犯;皂班担任官署内部勤杂事务。
清代各县职官设:知县,正七品,掌一县之政令,县内赋役、诉讼,文教诸事均
为其职责;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丞、簿均为知县之助手,分掌粮马、征税
、户籍、巡捕,水利等事务,无丞、簿之县,其事务则由典史兼理;巡检,从九品,
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事,凡县有关津险隘则置巡检驻守;典史,未定品级,掌监
察狱囚;教谕,正八品,系县学教官,管理县学事务;训导,从八品,协助教谕管理
县学,无教谕之县,训导则行教谕之权。知县,典史每县均设,县丞、主簿、巡检、
教谕、训导只在部分县设置。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后,各县教谕一职缺出不补。
清末,沂水县官署(县衙)机构有三班六房,职官设知县、县丞、教谕、训导、垛
庄巡检,典史各1人。六房职官都有数量不等的属员,分管不同的具体事务。1896年
(清光绪二十二年)沂水县官署职官有属员110人,其中知县有属员77人;县丞主要属
员6人;教谕有属员7人;典史有属员6人;巡检有属员14人。县下辖125社,各社设社
长1人。
清末官吏主要通过科举和捐纳两个途径任用的。科举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
殿试四级,凡通过殿试者,均称进士,取得进士出身的,一般即能授予官职。经乡试
录取者称举人,举人具备一定的年资与经过规定的手续,一般也会被录用为较小的官
吏。捐纳任官是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命官的途径。清朝自鸦片战争后,财政支出激增,
兼之战争、灾荒等不时发生,于是,清政府广开捐例,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
以下,均可捐纳。清末沂水县官吏,多数通过捐纳出任。
清朝官吏实行俸银制度,俸银的数量按品级发放,官吏按其官职分为九品,每品
有正从之分共18级,不及九品称未入流。